仓山区判决首例涉恶案件 7人获刑
福州新闻网10月10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王威 通讯员 仓检综 仓法综)9月30日,由仓山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的今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的首例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由仓山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至今年3月,被告人陈某、李某甲、林某某、陈某某、魏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等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组成了以陈某为首要分子,李某甲负责账目管理,林某某、陈某某、魏某某负责“巡视督查”及雇佣打手,李某乙、李某丙作为打手,集团成员基本固定的犯罪集团。
2017年6月至今年3月,该犯罪团伙多次在仓山区双湖新城小区一带作案。在此期间,该犯罪团伙假借盖山镇黎升村市场督导员的身份,采取威胁、恐吓并持刀打砸被害人摊位的方式,向在该小区门口临时摆摊的被害人强行收取“卫生管理费”约2万元,还多次以铁链锁住店门、堆放砂石等方式,迫使小区内的一家五金店、一家便利店关门停业。
因对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不满,该犯罪团伙便到该物业管理公司办公地点内燃放鞭炮、对物业管理人员进行攻击辱骂,严重影响物业管理公司正常工作秩序。之后,该团伙变本加厉在该小区地下停车库内殴打工作人员石某某,致其轻微伤。
2017年7月上旬至今年3月,该犯罪团伙还强行占用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办公地点用于开设麻将馆,非法获利8000余元。
近日,仓山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李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林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陈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魏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李某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李某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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