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元旦起施行 不少规定创新性十足
业委会“难产”物业费难收 有望破解
福州新闻网10月1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李白蕾)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昨日表决通过《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明年元旦起施行,2006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新的物业管理条例着力解决业主委员会成立难、物业费难收、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难、小区乱停车管理难等物业纠纷“老大难”问题,备受百姓关注,其中不少规定颇具创新性。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10个以上业主申请就行
《条例》降低了申请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门槛,规定10个以上业主也可向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筹备召开业主大会首次会议。
《条例》还赋予公共租赁房承租人准业主地位,规定公共租赁房承租人可根据租赁合同约定,代行部分业主权利。这在全国省级地方立法中尚属首创。
另外,一些业主的直系亲属对小区公共事务管理比较热心,但由于其并非业主,参加业委会委员选举往往不被认可,《条例》为此规定,业主可通过书面形式,委托父母、配偶或者成年子女在委托期间代其行使全部或者部分业主权利。
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9种情况可走“绿色通道”
专项维修资金申请手续繁琐,导致不少地区的专项维修资金沉淀量大,业主感叹需要这笔钱时难以用上,严重影响了他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
针对这个情况,《条例》明确,在共有用房及共用部位屋顶、外墙出现严重渗漏,电梯出现安全隐患等9种紧急情况下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审核程序,代管单位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拨付要求的,代管单位应当及时向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逾期不审核的,视为同意。
物业公司经过授权
可管理小区乱停车
小区乱停车、乱搭盖行为损害了业主公共利益,但物业企业制止起来又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针对这个情况,《条例》借鉴村民自治组织制定村规民约的做法,明确通过业主大会确定程序、以书面形式订立的管理规约可以规范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管理规约可以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区域内限制违规装修施工人员和施工机具、车辆进入,根据管理规约约定的方式,对乱停放车辆采取临时管理措施。
拒交物业费
将影响个人征信
物业企业擅自提高物业费,业主不满,以拒交方式对抗,常导致物业管理的恶性循环。对此,《条例》规定,商品房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并遵循合理、公开、收费标准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采取酬金制、包干制等方式收取。
因政府指导价变动需要调整物业服务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政府指导价变动范围内作出相应调整;因服务成本变化需要调整物业服务费标准的,应当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条例》还在交纳物业费方面引入诚信体系,规定业主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物业费,且拒不履行经法院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或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作为失信行为记入个人征信系统。
- 日新闻排行榜
- 周新闻排行榜
- 月新闻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