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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教练在非训练道路上教学 运管部门立案查处

2018-07-21 07:53:28  来源:福州新闻网  作者:曾建兵
  

  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陈华友

  近日,晋安道管所接到市民举报,晋安区鹤林路牛岗山公园附近有教练车违规培训。

  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发现确有一辆教练车在进行科目三教学。

  由于这条道路非交警审批的训练道路,教练车的行为已违规,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停止训练。

  经查,该教练车为福州某驾校所有,因牛岗山公园附近来往车辆较少,且教练员住在附近,为图方便,就近教学。

  随后,执法人员暂扣了教练车的教学车辆证并进行立案查处,依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执法人员还对教练员及学员进行了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在许可场地外练车,不仅无法保证教学质量,还存在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或纠纷,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案例点睛

  《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按照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类别、培训范围开展培训活动;按照规定的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进行培训,真实准确地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向培训结业的学员颁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机动车驾驶培训结业证书;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配置学时计时仪;不得在许可的训练场地外开展场地训练;不得采取哄抬价格、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培训活动;不得允许非本机构车辆以其名义开展培训活动;不得聘用未取得教练员证的人员从事培训活动。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的教学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配发教学车辆证,并随车携带。

  《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经营许可证:在许可的训练场地外开展场地训练的;使用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车辆或者未按照规定配置学时记时仪的车辆,或者使用非本机构车辆开展培训活动的;聘用未取得教练员证的人员从事培训活动的。

【责任编辑:林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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