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三环内商品房实行摇号销售 首套刚需优先选房
福州新闻网7月13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祁正华 见习记者 阮冠达)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司法局、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日前联合出台《关于福州市五城区商品住宅项目公证摇号销售实施意见(试行)》,提出五城区内的商品住宅项目将按照“首套刚需优先”原则,实行公证摇号方式公开销售。
根据实施意见,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五城区的商品住宅项目中,三环路以内福州中心区域新批准预售许可的商品住宅项目,巡查整规活动中发现并经相关部门调查确认的违法违规楼盘及经相关部门认定的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热点楼盘都将以公证摇号方式公开销售。
实施意见规定了摇号销售工作的具体流程。商品住宅项目公证摇号销售工作将按照委托公证、登记认筹、公示认筹、公证摇号、公开选房、结果备案等流程组织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3个工作日内制定公证摇号选房方案,委托公证机构主导公证摇号选房工作,备案后在售楼现场公布。随后,企业将组织登记不少于3天的认筹活动,并向每个认筹意向购房人收取不超过准售房源平均单套住宅销售金额20%的认筹金。认筹结束后,企业需分类汇总认筹信息,编制意向购房人名单并备案公示。并于开盘当日在公证机构主导下组织公证摇号活动。摇号结束后,企业还将组织公开选房活动。依照选房顺序号依次公开选房。待全部房源或全部意向人选房完成后,企业将编制《公开选房名册》进行公布备案,作为商品房合同实名网签的依据。
“首套刚需优先”原则是实施意见一大亮点。按照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公示认筹阶段应按“首套刚需意向购房人”和“非首套刚需意向购房人”对认筹信息进行分类。公证摇号过程中也将依照“首套刚需优先”原则分两批依次摇号,首套刚需意向购房人为第一批,将可优先选房。
实施意见对认筹条件作了限制。按照规定,意向购房人属于本市五城区限购对象的(含非本市五城区户籍意向购房人未能提供2年内累计缴满1年社保或个税证明的),只得申请购买非限购套型商品住宅;不属于本市五城区限购对象的,可以申请购买全部套型商品住宅。
实施意见要求,公证摇号产生的选房顺序号和选房人名单,不得转让变更;公开选房后经公证机构确认的公开选房名册和购房人名单不得调整、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的购房合同,不得撤销、变更。通过转让选房顺序号、调整购房人名单、变更购房合同等方式倒卖房号,扰乱市场秩序的企业与个人将受到严厉处罚。公证摇号活动由市房管局、市物价局、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等部门派员现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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