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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首例非法采挖海砂入刑案宣判 90后男子获刑

2018-06-13 08:02:32  来源:福州新闻网  作者:李锦清
  

福州首例非法采挖海砂入刑案宣判 90后男子获刑

  康某接受法律审判。

  福州新闻网6月13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李锦清 实习生 柯良鑫 文/摄)昨日上午,在马尾区法院,我市首例非法采挖海砂以非法采矿罪入刑的案件正式宣判,漳州籍90后男子康某,为过去的违法行为吞下苦果。

  遥控指挥非法采砂 触碰法律红线

  据了解,去年1月17日、4月18日、7月18日,“顺兴6686”船出现在我市闽江口附近海域,进行无证采挖海砂作业,3次非法采砂行为均被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当场查获。

  朱斌是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政委,据其介绍,每次当场查获“顺兴6686”船非法采挖海砂后,均对该船的实际所有人康某处以罚款10万元,并责令其将所采的海砂卸回采砂海域。

  “以往面对非法采砂,我们只是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但‘两高’解释出台后,追究非法采砂者的刑事责任就有了依据。”朱斌口中的“两高”解释,指的是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指出,“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应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两高”解释,今年3月30日,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将该案移交给福建海警第一支队,后者随即立案侦办,多方调查取证。4月18日,康某主动到福建海警第一支队投案自首,并于2018年5月23日在马尾区检察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经调查,“顺兴6686”船3次非法采砂过程中,康某均通过电话遥控指挥。

  马尾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时认为,康某在二年内因非法采挖海砂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砂的行为,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康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惩处违法行为的同时 兼顾生态修复

  值得一提的是,在惩处康某非法采挖海砂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同时,相关部门也在推动违法者为修复生态坏境而努力。在马尾区检察院、马尾区法院、福建海警第一支队、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等多部门的沟通促成下,康某自愿出资5万元购买3万余尾鱼苗,昨日在福建海警第一支队驻亭江部队码头实施“增殖放流”生态修复项目。

  最终,马尾区检察院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法院判处康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已缴纳罚款折抵)。康某对这一量刑无异议,昨日上午马尾区法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注意到,昨日这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仅用时30分钟。快的背后,是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部门前期围绕案件做了大量的细致调查与衔接工作。

  马尾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冰认为,这是一起“两法衔接”的成功案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顺畅衔接,为今后此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很有意义的范本,而促成康某实施“增殖放流”项目,彰显了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注重修复及保护生态环境的力度和决心。

  采访中,陈冰告诉记者,虽然此次康某被判缓刑,但在缓刑期间,康某必须在户籍所在地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受过刑罚意味着他的个人档案上有了“前科”,人生履历出现了污点,5年内如果再获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那就构成累犯,法律将加大惩处力度。

  “不法分子要付出的代价比以前大了,大大提高了对非法采挖海砂行为的打击力度。”作为一名有着20多年执法经验的执法人员,朱斌介绍,如今非法采挖海砂入刑和此次我市首例案件的宣判,凸显了法律的威慑力。

  记者昨日了解到,另有一起非法采挖海砂的案件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

【责任编辑:林玮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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