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杀熟”调查:越是老顾客越给你优惠越少
上网享便利 消费防算计(一线调查·互联网新观察续⑦)
核心阅读
多家网络电商平台近期被曝出存在大数据“杀熟”行为,即老客户购买某种产品或服务反而比新客户花钱更多。大数据“杀熟”现象,是否真的存在?“杀熟”侵犯了消费者哪些权益?怎样才能在产业发展和消费者维权之间做出平衡?对此,记者展开调查。
平台背信——
■既不符合道德要求,也违反法律规定
上海徐汇区居民汤先生,为了送女儿上学,在某网约车服务平台上购买了多张代金券。本来是图个优惠,但却总是打不到车。从未买过券的妻子,打车却是一叫一个准。这种奇怪的现象,汤先生琢磨了好一阵。
“最近曝出大数据‘杀熟’的新闻,我才发现,不少网友与我经历了类似的怪事。”汤先生告诉记者,他怀疑约车平台会根据购券与否在给用户派单的先后顺序上做手脚,买券者会被默认为惯用的老客户,叫车优先级反而被降低了。
由于经常出差,北京朝阳区某外企从事咨询业务的张玲常在某OTA(在线旅行社)上预定高档酒店。一次她去外地出差时发现,用自己账号登录在线旅行社时显示,某酒店只剩高级客房,但退出账号查询,平台却显示还有多间普通客房。“这种差异化客房信息呈现,摆明了是欺骗老用户。怎么可以这样宰客?”张玲说。
有关大数据“杀熟”的新闻,在3月下旬开始频频出现。起先是有人在微博吐槽使用网约车服务时发现“同时同地不同价”,紧接着,网友发现,在线差旅、在线票务、视频网站会员、网络购物、交通出行等众多消费领域均有类似现象。有媒体针对2000多名受访者发起的“青年调查”结果显示,超一半的人遇到过大数据“杀熟”情况。
同样的商品或者服务,老客户支付的价格比新客户要贵很多,有违正常交易规则与商业常识的事,何以时有出现?
“大数据‘杀熟’,实际上是一种严重背信行为,不符合道德要求,更违反法律要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消费者与网络平台之间的“熟”即“用户黏性”,消费者基于信任使用平台,不再货比三家;平台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对熟悉的顾客提供更不优惠价格甚至歧视性待遇,属于典型的不诚信行为。
价格欺诈——
■经营者利用令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做出购买选择
针对用户反映的“杀熟”一事,有网络平台负责人称,平台不允许价格歧视,价格不会因人、设备、手机系统不同而不同。大数据“杀熟”究竟是“价格歧视”还是“价格欺诈”?
所谓“价格歧视”,是指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商品或服务时,使同等交易条件的接受者在价格上处于不平等地位,在《价格法》中,这属于被禁止的行为。国家发改委在《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及相关解释中指出,所谓“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有关于“消费欺诈”的界定,如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其中重要的一项权利内容就是“费用”。
“大数据‘杀熟’属于‘价格欺诈’,是一种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上海市消保委副秘书长唐健盛说,“歧视定价”是一种常见的商业营销套路,目的在于通过给予对价格敏感者优惠实现促销。这种定价行为本身没有问题,但不能给消费者误导;误导消费者,就越过了“价格欺诈”的红线了。
“经营者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虚假标价并使消费者误解,诱骗消费者做出购买选择的做法,显然背离公平诚信的价值原则,涉嫌‘价格欺诈’。”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研究室副主任张林山说。
这种让人误以为是普遍标价的“杀熟”行为,为何在线下行不通,却在网络平台上大为“流行”?唐健盛解释说,“商家根据每个人购买偏好、重复购买率、品牌依赖度等指数,通过大数据算法做价格、优先级、热销品等信息私人定制化的推送,成本大为降低。”
那么,遭遇“杀熟”的消费者,哪些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被侵害了;甚至隐私权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危害。”张林山说,平台借助用户互联网终端操作行为来分析和诱导消费,定义用户所购买的服务、商品是紧俏热门还是“余量充足”,瞒天过海地用高价损害消费者利益,就是在对消费行为明显的信息误导;“杀熟”的背后,是平台对用户个人资料、订单特征、网站搜索痕迹等隐私信息的采集、应用,平台有过度获取、搜集、滥用用户隐私信息的嫌疑。
- 日新闻排行榜
- 周新闻排行榜
- 月新闻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