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烈纪念设施范围内不再有“噪音杂事” 小贩绝迹
禁止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活动规定日趋严格日常管理宣传工作方式多样
英烈纪念设施范围内不再有“噪音杂事”
刚刚过去的清明节,社会各界纷纷前往烈士陵园,举行烈士祭奠活动,缅怀革命先烈。
如今,包括烈士陵园在内的烈士纪念设施,已经成为传承英烈精神的重要载体。
为了充分发挥烈士纪念设施在缅怀先烈、传承精神上的作用,不管是2013年公布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还是于2017年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都明确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雄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
在受访专家看来,法律法规对英烈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禁止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的活动等作出明确规定,意在为英烈纪念设施提供全方位保护。
明确纪念设施保护范围
在英烈保护法(草案)中,“英烈纪念设施保护范围”这一名词被反复提及。
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如何确定?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元起说:“民政部于2013年公布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其中规定,根据烈士纪念设施的纪念意义和建设规模,对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管理。烈士纪念设施分为: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省级烈士纪念设施;设区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县级烈士纪念设施。每一级都由其民政管理部门明确管理范围。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一般是由民政部确立,由国务院批准。地方的烈士纪念设施由各地民政部门确立,然后报当地政府批准,通常也会报上一级民政部门批准,但每个地方的规定略有不同。”
“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其保护范围由保护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然后由人民政府予以批准、予以公布,要针对具体情况、保护设施的级别来划定范围。例如,对属于文物的烈士纪念设施,要按照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来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是属于动态的、发展的概念,这个标准由民政部门及主管部门提出,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在明确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同时,英烈保护法(草案)还提出,禁止侵占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那么,哪些行为可能构成侵占?
“在烈士陵园内建墓地、建休闲场所等行为就是侵占烈士陵园范围内土地和设施的行为。”天津市盘山烈士陵园办公室工作人员王美慧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王美慧告诉记者,盘山烈士陵园在1956年建成时就设有骨灰堂,这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当年在盘山打过仗的老同志特别怀念这块土地,他们非常希望在百年之后,自己的骨灰能存放在盘山烈士陵园,这样可以和自己的战友长眠在一起。所以,烈士陵园内曾存放了很多老干部的骨灰。
“2001年9月,天津市民政局专门给陵园下文,要求烈士陵园不再存放非烈士骨灰。所以,从2001年开始,我们陆续做老干部家属的工作,让他们理解烈士陵园的相关规定。”王美慧说。
在谈到保护范围时,王美慧说:“我认为整个烈士陵园园区内都是保护范围,包括纪念馆、纪念碑、墓碑、雕塑等。为此,我们在烈士陵园园区设置了360度无死角探头进行监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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