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捍卫英烈名誉权需要丰富司法手段
4月2日,备受关注的方志敏烈士嫡孙方华清诉徐禄飞、余香艳名誉侵权案,在江西弋阳法院达成诉前调解协议并现场履行,两被告当场就损害方志敏烈士名誉一事诚恳道歉并作出书面致歉声明,原告同意谅解并放弃对两人精神抚慰金赔偿的请求(4月3日《人民法院报》)。
英烈是一个民族历史天空的璀璨星辰,也是一个时代的精神坐标。一个没有英烈的民族,只能是世界上最可怜的生物之群;有了英烈而不知拥护爱戴的民族,则是没有希望的奴隶之邦。崇尚英烈,捍卫英烈名誉权,既是浩然正气使然,更是一个法治社会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在方志敏烈士名誉侵权案中,两被告在微博、微信群对方志敏烈士肆意妄为地发布毁谤言论,毋庸置疑地触碰了法律底线,理应承担法律责任。尽管本案中原告主动对两被告放弃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但该案仍然释放了英烈名誉权不容侵犯的强烈信号,对于那些热衷于诋毁英烈名誉权的始作俑者而言,不啻于一记响亮的法治警钟。
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对于那些信口雌黄、肆意抹黑英烈形象、将英烈异化为“任人打扮的小姑娘”的不法行为,依法当头棒喝,既是法治社会的题中之义,又是司法机关的应尽职责。也正是基于对英烈名誉权的维护,近年来司法机关加大了对侵犯英烈名誉权不法行为的惩治力度。2016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了依法保护“狼牙山五壮士”等英雄人物人格权益的四起典型案例,彰显了依法惩治侵犯英烈名誉权不法行为的坚强决心,让公众真切感受到了司法机关依法维护英烈名誉权的司法价值导向,无疑令人欣慰。
然而,在欣慰之余,我们更应该看到,当前肆意侵犯英烈名誉权的案件多发、司法惩处该类违法行为的手段还相当有限这一尴尬现实。换句话说,尽管我们已经形成依法维护英烈名誉权的基本法治共识,但司法惩处肆意侵犯英烈名誉权不法行为的手段还远远不能满足客观现实的需要。
综观近年来发生的多起英烈后代维护英烈名誉权的司法案例,大多是英烈后代为英烈的名誉权而“单打独斗”,公众并未广泛参与其中。同时,相关法律对于英烈名誉权的保护客观上亦存在规定过于原则、操作上有空白等短板。这种只有英烈后代为英烈名誉权“孤独而战”、相关法律规定亟待完善的被动局面,既不利于维护英烈名誉权社会合力的形成,更不利于全社会尊崇英烈、维护英烈名誉权氛围的营造。因此,以更丰富的司法手段,依法严惩侵犯英烈名誉权的不法行为,显然势在必行。
法者,治之端也。依法维护英烈名誉权不受侵犯,必须针对司法实践中该类侵权案件的基本业态,与时俱进地丰富司法手段。具体而言,既要加快立法步伐,把维护英烈名誉权的正义之举纳入公益诉讼范畴,打破英烈后代“单打独斗”被动维权的尴尬局面;又要及时出台司法解释,补足相关法律在维护英烈名誉权方面存在的短板,让英烈名誉权的保护始终置于严密的法网中。如此,才能让每个人都能成为捍卫英雄的“卫道者”,对那些动辄诋毁英烈名誉权的始作俑者才能套牢法治缰绳,英烈名誉权的依法维护才能真正掷地有声。(张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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