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无妻子信息致无法离婚 男子向法院起诉民政局
经法院调解该男子撤诉
泉州网6月30日讯(记者许小程 通讯员王江农 郑立群)日前,家住泉州台商投资区的陈先生来到鲤城区法院,起诉惠安县民政局,要求民政局撤销当初他和妻子苏女士的结婚证。昨日,经法院调解,陈先生最终撤回起诉。
民政局无妻子信息 丈夫无法离婚
1991年陈先生与苏女士认识不久后办理结婚登记。受限于当时的技术条件和苏女士自身问题,她的身份信息没有登记在案。1994年夫妻感情破裂,一度没有太多联系。今年陈先生向惠安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过多方查询,发现没有苏女士的身份信息,陈先生也因为没有明确的被告无法起诉。
陈先生认为,惠安县民政局在办理结婚登记过程中,审查不严,导致结婚注册登记有瑕疵,依据相关规定,该行政行为违法,应当无效。于是他在今年1月份,向惠安县民政局申请撤销婚姻登记,但该局一直未予答复,因此只好向法院起诉。
因为区划的调整,陈先生目前所住的乡镇已经归泉州台商投资区管辖了。因此法院追加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作为共同被告,苏女士则被追加为第三人。
履职过程无过错 经调解撤诉
惠安县民政局认为,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为张坂镇,目前已经划归台商投资区,目前该地的婚姻登记并不是由该局承接,陈先生起诉主体错误。惠安县民政局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
惠安县民政局和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均认为,陈先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苏女士身份信息虚假的事实,要求撤销婚姻登记的证据不足。1991年,张坂镇政府办理婚姻登记是依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审查了陈先生和苏女士所在村委会出具的、写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的证明,查实了双方确实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履职过程不存在过错。
根据法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只受理受威胁胁迫结婚一种形式的撤销申请,陈先生提出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苏女士的身份信息丢失,主要是上世纪90年代,自己有亲戚在外地出事,她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帮忙处理,因自己的疏忽,导致身份信息丢失。目前,当地派出所在积极地调查办理户口手续,身份证得等落户后才能办理。但苏女士表示不愿离婚。
经调解,陈先生撤回了对惠安县民政局和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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