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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6周年 石狮法院受理危险驾驶案件4694件

2017-05-23 21:15:02  来源:东南网
  

  “醉驾入刑”6周年有多少人以身试法?

  6年来,961起酒驾违法行为在泉州高速辖区被查获;石狮法院受理危险驾驶案件4694件

醉驾入刑6周年 石狮法院受理危险驾驶案件4694件

  东南网5月23日讯(石狮日报记者 洪亚男 林恩炳 通讯员 林阿敏 尤泳尧)今年5月1日,“醉驾入刑”已实施6周年。来自泉州高速交警支队的数据统计:6年来泉州高速辖区共查获961起酒驾违法行为,其中醉驾123起。记者另从石狮法院获悉,根据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行为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l/100mg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应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记者从石狮法院了解到,自2011年5月1日至昨日,该院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4694件4696人,结案4690件4691人。

  六年整治不降反升?

  2011年20起、2012年29起、2013年19起、2014年22起、2015年255起、2016年504起;2017年至今112起。根据泉州高速交警提供的有关数据,查处酒驾违法行为起数呈逐年增长态势。

  “不降反升?”为何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昨日,泉州高速交警支队交管科民警分析说,从统计数据上看,酒驾现象呈增长趋势,这与近年来警方加大整治力度以及车辆保有量增加有关。但是数据表明,经过连续6年的高压整治,醉驾违法行为逐年减少,因醉驾造成的交通事故数量也呈下降趋势,说明严查酒驾、醉驾对于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起到了明显效果。泉州高速交警支队持续开启高压态势,严查辖区重点时段、重点路段涉酒驾违法行为。

  不少老司机栽在“隔夜酒”

  5月14日上午,在高速公路湖头收费站,林先生差点栽在“隔夜酒”上。经酒精测试仪吹气测试,测试结果显示林先生体内酒精含量为8mg/100ml,副座上的乘客李先生酒精含量为15mg/100ml。两人体内酒精含量基本消完,未达到酒后驾驶标准。为切实消除安全隐患,民警要求两人不得驾驶,并在车内休息醒酒1小时后,再次进行检测,直至两人体内酒精含量均为0,才给予放行。

  据泉州高速交警支队交管科民警介绍,仅本月13日-14日,就查处31名涉酒驾驶违法人员,其中4起为醉驾。这31人中多人为隔夜酒驾,他们以为经过一夜的消化,体内没有酒精了。殊不知,根据每个人的体质不同,酒精含量在人体内的停留时间为24小时至48小时不等。如果确定第二天要驾车外出,请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饮酒开车。

  醉驾入刑有望“松绑”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扣12分、暂扣六个月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制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二)》),决定自5月1日起,在全国第二批试点法院,对危险驾驶等8个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其中关于醉驾量刑的规定引人关注。

  泉州高速交警支队交管科民警表示,高速公路不同于普通的国道,驾车最高时速可达120km/h,因此酒后驾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存在轻微的情况,十分危险。再次提醒驾驶员:生命诚可贵,酒后勿驾车。

【责任编辑:燕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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