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安区检察院推行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
赔偿有保障 矛盾化解更轻松
福州新闻网4月14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任思言 通讯员 杨铭 陈莹) “没想到我犯了法,检察官还能为我的权利着想。”昨日,接到晋安区人民检察院的取保候审决定书,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很激动。他说,他的案件能暂告一段落,并避免与受害人进一步激化矛盾,得益于该院推行的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
林某某是一名包工头,1月5日,他因工程款结算问题与另一名包工头老黄发生争执,随后冲突升级,林某某挥拳殴打了老黄,导致老黄牙齿被打落2颗。经过法医鉴定,老黄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之后,林某某在家人的劝说下向警方投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他被晋安警方刑事拘留。案发后,林某某通过家人向老黄支付了之前拖欠的工程款,并垫付了一定的医药费。
案件随后被移送到晋安区检察院批准逮捕,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时,检察官了解到,林某某属于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态度比较好,也没有前科劣迹,并已经偿还了拖欠工人的工资和垫付了一定的医药费。“我们认为,林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虽未与被害人达成谅解,但有赔偿能力和赔偿意愿,可以适用新推出的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经办检察官说。
为保障老黄和林某某的权益,晋安区检察院侦监科启动赔偿保证金程序,由林某某家人向检察机关预缴保证金10万元,随后,晋安区检察院审查认定林某某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对其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
晋安区检察院侦监科检察官杨铭告诉记者,近年来,交通肇事、轻伤害案件发案数呈高位运行态势,在检调对接的过程中,会遇到部分被害人一方以逮捕为要挟,漫天要价、无理缠访的现象。针对这一情况,晋安区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轻微刑事案件适用赔偿保证金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对一些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小,具有赔偿能力和赔偿意愿,但因种种客观原因未能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在检察机关主持下,由犯罪嫌疑人或近亲属向检察机关预缴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以保障民事赔偿责任的落实,检察机关可以对其作出不批捕决定。
杨铭说,该制度适用于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未成年人、在校生、老年人、盲聋哑人、严重疾病患者或者怀孕哺乳期妇女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及故意损坏财物等6类案件。
- 福网推荐
- 闽都大家
- 日新闻排行榜
- 周新闻排行榜
- 月新闻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