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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的十项政策

2017-07-04 16:05:45  来源:福州市投资促进局
  

  关于扶持“双创”工作的八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创新发展大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国家、省、福州市有关政策的基础上,现提出以下扶持措施。

  一、协助企业对接2亿元的福州市车库咖啡海峡两岸天使投资基金,从“福清市科技发展基金”中划拨3000万作为“双创”扶持专项资金,主要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的创业项目。

  二、对认定为国家、省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在福州市按照国家、省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的基础上,我市再按福州奖励金额的20%给予配套;对认定为市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的,在福州市给予13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我市再给予30%配套。

  三、对认定的创业创新示范中心给予运营补助3年,其中运营满1年的给予20万元补助;运营满2年的补足至30万元;运营满3年的补足至50万元。

  四、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在福州市分别给予130万元、70万元、15万元奖励的基础上,我市分别再给予30%、50%、50%配套;对认定为省级互联网孵化器的,在福州市给予2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我市再给予50%配套。

  五、对认定为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的,在福州市给予10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我市再给予50%配套;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的,在福州市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的基础上,我市再给予50%配套。

  六、福州市对考核合格的市级众创空间给予运营补助3年,其中运营满1年的给予20万元补助;运营满2年的补足至30万元;运营满3年的补足至40万元。我市再给予50%配套。

  七、积极搭建创客(团队)和投资者的有效对接平台,对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开展项目推介、路演、沙龙、培训等创新创业活动,按照其实际直接支出的10%给予补助,每家机构每年最高补贴30万元。

  八、每年投入100万元资金,向众创空间、行业协会、投资机构等社会组织征集全市性创新创业活动项目,开展促进投资者和创客(团队)对接以及人才和资本等创业要素在我市集聚的活动。

  九、其他事项

  上述扶持措施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若福州市要求地方政府给予配套奖励的,我市将不再给予叠加配套。本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市科技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扶持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

【责任编辑:徐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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