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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2017-02-24 10:36:01  来源:《党的生活》
  

  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强调: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正风反腐重大实践的理论归纳,是推进依规治党的重大部署,凸显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智慧和战略自信。纪律检查机关作为党内监督的职能机关,必须准确把握和综合运用。要顺势而为、乘势而上,既要“打虎拍蝇”,又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全面推进从严治党。

  一、站位全面从严治党,正确理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一步彰显了依规治党的决心。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治党依规,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一条基本经验。1978年,邓小平同志就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1990年,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正式确定了“党内法规”这一概念。新一届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工作,2015年以来,在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的推动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首度为党组“定规立矩”,《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将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践成果固化为制度,《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在干部制度改革方面取得重大突破,《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继修订并出台,把党的十八大以来治党管党的实践成果转化为道德和纪律要求,使依规治党的笼子越扎越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引线”,把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紧密结合,再次吹响了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号角,体现了党中央依规治党、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决心和信心。

  (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一步压实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四种形态”是四项要求,既是对纪委监督责任的要求,更是对党委主体责任的要求。“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放在最前面是有深意的,这是在突出强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组织的日常工作,要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廉政教育、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抽查、重大职务调整、惩防体系建设等具体工作需要党组织尤其是党委来领导决定和组织实施,主体责任在“四种形态”中的重要地位可见一斑。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具体化,体现了依规治党、关口前移的新要求,是纪委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做好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行动指南,要求纪委监督执纪问责都要冲着纪律去。“四种形态”体现了“两个责任”在落实中的相互促进、相互监督、互相融合,是一个统一整体,既需要主体责任切实担当,又要监督责任履职尽责。

  (三)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一步廓清并拔高了执纪标准。“四种形态”是设在纪律底线上的“四道刻度”,通过改变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轨迹,防止小缺点变成大错误,拦截从违纪走向违法。“四种形态”在内容上进一步廓清执纪标准,既强调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做保健、“治未病”;又明确用执纪手段管住大多数乃至全体党员,抓早抓小、动辄则咎,“正歪树”。既强调运用执纪手段,处置少数违纪者要把纪律挺在前面,“治病树”;又突出党纪与国法的衔接,以壮士断腕的决心严惩“极极少数”,“拔烂树”。与之前的惩处相比,“四种形态”在惩处上不是减弱了,而是加强了,以前不管的小节现在要管,以前不处理或轻处理的问题现在要全面处理。在理念上,由原来对腐败行为的“零容忍”上升到了对一切违纪违法行为的“零容忍”。其中,重处分“少数”和立案审查“极极少数”,绝不是意味着把“老虎”当“苍蝇”拍,而是通过“四种形态”的层层推进,在消化“存量”的基础上,严控“增量”,其本质是要求更严、执纪更严、监督更严、问责更严。

  (四)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一步彰显“治病救人”的终极关怀。“四种形态”秉承了党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彰显了党的严管厚爱和人文关怀,体现了一种智慧、一种远见、一种自信。它立足“以善对人”爱护党员,通过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对全体党员起到警示、惊醒作用,旨在教育和挽救我们的每一位同志。它最大限度地融党纪、国法、天理和人情为一体,“批评”在前,“敲打”在后,对于目无法纪,对腐败抱有侥幸心理或以身试纪的人,给与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令其收敛收手、悬崖止步。“不用霹雳手段,怎显菩萨心肠”,对于极极少数以身试法者,从严处理,决不姑息纵容。“四种形态”对不同层级的违纪问题架设防火墙,改变违纪违法发展的路径,最大限度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其“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用心非常明确。

  二、立足我省实际,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省纪律检查机关冷静清醒判断形势,聚焦主责主业,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正风肃纪、高压严惩,摧枯拉朽、荡涤污浊,党风政风为之一新、党心民心为之一振。截至2015年11月份,全省立案18543件,党纪政纪处分19913人,其中厅级干部34人,县处级干部730人;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2887件,处理3841人,其中党纪政纪处分2973人;针对懒政怠政、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开展多轮专项整治,共问责2372人,其中县处级203人,乡科级及以下1772人;全省受理信访举报97181件,处理反映问题线索24402件。2015年成绩可谓丰硕,成效可谓明显,但从“四种形态”的标准和要求来看,我们还有差距,还需要努力。

  (一)“量变与质变”要增加阻断力。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量变积累到一定程度必然引起质变,控制量变是改变质变的内在要求。近年来,我们加大了对腐败的惩治力度,大刀阔斧,“打虎拍蝇”,下大力气惩治“质变”。2014年,我们全年共立案19988件,其中涉及市厅级干部案件67件,涉及县处级干部案件730件。2015年前11个月,全省立案18543件,党纪政纪处分19913人;在惩处力度明显加大的同时,我们的信访量呈上升趋势,2014年我省纪检监察机关接受信访举报105931件(次),同比上升39.5%。2015年前11个月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接受信访举报97181件(次)。再比如,开封市纪委刚刚通报的开封市政府原副秘书长王亚甫等5起严重违纪案件,在当前强力反腐的形势下,这些党员干部仍不收敛、不收手,自以为只手遮天、独霸一方,且一个地市一次性查处5人,可见“前腐后继”者大有人在。这都说明,我们在阻断“量变”上用力还显不足,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的任务依然艰巨。

  (二)“一般与重点”要增加均匀力。重点和一般的关系,是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两个方面。在监督执纪中务必做到兼顾一般、突出重点,只有“纲”举,才能“目”张。近年来,我们严查重点领域、重点岗位、重要节点的腐败问题,紧紧围绕遏制腐败蔓延势头这个目标,坚决查处“三类人”,用最坚决的态度减少腐败存量,用最果断的措施遏制腐败增量,在严格惩处上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对教育提醒大多数,常抓抓长“一般”上给力不够,使部分信念不坚定的人有了钻营的“空子”,有的懒政怠政,有的目无党纪国法。如,永城市某单位两三年时间,违规进了35人,胆子真大,眼中哪有一点组织纪律?对于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我们必须处理好重点与一般的关系,突出重点,用最坚决的态度减少腐败存量,对于一般,用最果断的措施遏制腐败增量,确保利剑高悬、震慑常在。

  (三)“治标与治本”要增加聚合力。治标与治本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治标是严惩腐败行为,为治本创造条件。治本是从源头上治理,是治标的根本所在。治标要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制度漏洞,有针对性地提出治本措施和对策。没有治标过程,治本也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两者不可分割,互为推进,形成合力。2015年以来,我们一方面加强纪律审查力度,严惩腐败。另一方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建设和宣传教育工作,全年相继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市县党委巡察制度的意见》、《关于严肃县级以上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规定》等多项反腐倡廉制度。摄制了8集历史文化纪录片《鉴史问廉》,编排了大型现代廉政豫剧《全家福》,开通“清风中原”政务微博和微信公众平台,把宣传教育深入到党员干部心坎里。形势决定方针,方针决定策略。当前,在党中央铁腕反腐下,各级纪律检查机关以“零容忍”的态度“治病树”“挖烂树”,逐渐形成“不敢腐”的氛围,治标的成效已经凸显,进一步加大治本力度,方能巩固治标成果。综合运用“四种形态”,必须进一步推进标本兼治,着眼长远、立足眼前,高站位、高标准地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要求。

  三、着眼于履职尽责,科学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当前,我省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在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上还没有取得压倒性胜利,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重构政治生态的任务艰巨繁重。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部署,是管党治党的重大创新,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遵循,各级纪委要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治本之策,使党纪党规成为管党治党的戒尺、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

  (一)要转变监督执纪理念。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在监督执纪实践中运用“四种形态”,首先在思想认识上要有新提升。一是注重惩前毖后,坚持抓早抓小。大与小是相伴而生的,有大必有小,小中能见大,小问题可以酿成大祸端,纠正小问题可以防止大麻烦。运用“四种形态”要求各级纪委必须牢固树立“抓早抓小”理念。抓早是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抓小是小处着手、防微杜渐。抓早抓小不仅可以及时挽救一个人、一个家庭,而且可以避免一个地方和部门遭受大的损失。对于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综合运用谈话谈心、开展批评、函询、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曝光等手段快治、严刹,决不能容其滋生蔓延,因小失大,最后不可收拾。要时刻提醒、警示关爱我们的干部,防止“不教而诛”,防止“沸水煮蛙”,防止少数干部在错误的道路上渐行渐远。二是注重全员管控,做到全面执纪。用纪律和规矩管住全体党员,才称得上真正意义上的“全面”从严治党。“四种形态”针对党员干部违纪行为的共性规律,描画出从量变到质变的梯度轨迹,给出了由轻到重的因应之策,充分体现了全面治党、全面执纪。对象全,不管是大多数还是积极少数,谁违反了纪律、破坏了规矩,就会随时受到纪律的惩戒;方式全,无论是苗头问题还是严重违纪违法,都有相应的惩治手段;管控全,何处发现不正之风和违纪问题,就及时处理、立刻查处,只要有“虫子”,就有“啄木鸟”。运用“四种形态”,必须既管重点又管全面,既谋一域又谋全局,既思一时又思万世,久久为功,常态推进。三是注重纪挺法前,做到从严执纪。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从严执纪,把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拉紧纪律“警戒线”,筑牢拒腐防变“防火墙”。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就是“突击令”,向全体党员发出了道德宣言,给出了立德向善的正面清单,体现了管党治党全面从严的价值观和方法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剔除了此前与法律重复的内容,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六大纪律,开列了负面清单,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不可碰触的底线,体现了“党纪严于国法”“纪在法前”的精神。《准则》和《条例》再次划清纪律和规矩界限,各级纪律检察机关要严肃执纪问责,既要查处实体违纪,也要查处程序违纪。无论是不请示不汇报、不参加组织活动、不受组织管束等实体违纪行为,还是破坏民主集中制、党内议事规则等程序违纪行为,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决不搞板子高高举起、轻轻落下。既要追究直接责任,也要追究领导责任,切实把“从严执纪”贯彻到监督执纪问责全过程。

  (二)要抓好“两个责任”落实。准确把握运用“四种形态”,根本在于落实好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一是抓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守责任担当,管好班子、带好队伍。要确保主体责任有人抓、有制度、有抓手、有成效、有追责。党组织负责人要当好“活菩萨”,加大教育感化,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当好“程序员”,编牢规章制度笼子,预防和避免党员干部犯错误;当好“管家婆”,多问多听多看,听到反映就及时打电话问一问,或者当面谈一谈,随时提醒告诫;当好“领头雁”,率先垂范,用好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好民主生活会;当好“黑包公”,干部出现问题不适合担任现职时,要主动给予调岗甚至“摘帽”。二是抓监督责任这个“刀把子”。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各级纪委要扬善惩“恶”。对纪检监察工作而言,“恶”指的是腐败和作风问题的一面,“善”指的是教育挽救的一面。我们必须做到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坚持以“恶”对事,以善对人,既要用党的政策、纪律和制度约束人恶的一面,坚持教育和挽救干部,又要有坚强的党性原则和爱憎分明的政治立场,对于违反原则、践踏法律、顶风违纪的行为,要毫不手软、绝不姑息,通过严肃查处,打出声威和震慑力,使心存侥幸者不敢越雷池半步。既要维护党纪国法的权威,也要给犯有轻微错误的党员干部出路。真正用“四种形态”在“好同志”和“阶下囚”之间形成带电的“缓冲区”,防止党员干部跌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三)要推动“三转”向纵深发展。“三转”永远在路上。运用“四种形态”,建立更前沿、更严密的“防御阵地”,需要进一步深化“三转”。在职能定位上,各级纪委要自觉把“四种形态”作为方向引领,进一步转变职能,紧紧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中心任务,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坚决纠正“明转暗不转”“身转心不转”等问题,切实做到“聚焦聚焦再聚焦”。在执纪方式上,进一步转变执纪理念,将工作重心由严惩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转变,突出抓早抓小,动辄则咎,把纪律和规矩挺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最前沿。进一步提高纪律审查的综合效应,综合运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方式,提高违纪处理的政治、社会、法纪效果。进一步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全面,在线索处置、立案审查、执纪审理、纪律处分等工作的全过程、各环节,都要以纪律为尺子。在作风方面,要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强化底线意识,坚守责任担当,将工作由法律底线向纪律底线推进,守牢纪律防御阵地。要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情关心群众疾苦,带着责任、带着感情去做群众工作,使反腐倡廉建设获得最广泛、最可靠、最牢固的群众基础和力量源泉。要自觉站位全局、主动融入全局,以推动我省科学发展为己任,努力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诚信规范的市场环境和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为中原更出彩提供强有力的纪律保障。

【责任编辑:徐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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