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消委会发布2017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福州新闻网3月14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王玉萍)昨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2017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涉及洗浴、家具、租车、住房、家电、通信、餐饮、网购、娱乐活动等消费领域。本报记者精选了两个案例,帮助消费者规避消费陷阱,营造放心消费环境。
温泉消费记名卡
未领取已过期
2016年1月,丁女士在鼓楼区一家温泉会所刷卡3999元购买了一张温泉消费卡。因会所处于试营业期间无法现场制卡,双方约定丁女士下次消费时再取卡。2017年2月5日,丁女士和家人前往该会所消费,经身份信息确认进入消费。不料,泡完温泉后向前台取卡结算时却被告知卡已过期,不能使用,且卡内余额不能退回。双方协商不成,丁女士向市消委会投诉,要求退卡。经市消委会调查调解,由会所办理退卡手续,在扣除已消费的费用后,退还丁女士剩余款项3463元。
【评析】本案会所主体为企业法人,提供温泉水疗等洗浴服务,属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行业分类表》中的居民服务业,其所发行的预付卡适用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的调整范畴。其为丁女士办理的是记名卡,按照规定不得设定有效期。因此,会所关于消费卡过期作废的说法不能成立。
订购家具遭遇加价
曹女士于2017年1月8日在仓山区一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订购家具,缴纳了1万元定金。装饰公司在派人上门测量、出设计图纸后,报价27万元。1月18日,曹女士支付了26万元的剩余款下了订单后,该公司又提出修改方案,称需在原定金额的基础上增加4万元。仓山区消委会金山分会接到曹女士投诉后调解,装饰公司最终退还消费者已支付的家具货款27万元。
【评析】装饰公司按照实际的测量尺寸及家具设计方案,向消费者报价27万元,之后又要求加价4万元,造成前后报价金额不一致,未能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同时,消费者按照报价及时支付相关款项,使得合同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之后装饰公司又要求加价,已经违反合同的约定,构成根本违约,严重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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