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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县法院生态资源审判改革 修复结果纳入量刑依据

2017-10-01 07:28:31  来源:福州新闻网
  

  福州新闻网10月1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庄永强 林洪相 欧阳进权)昨日上午10时许,一起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在闽清县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宣判。这是该院率先实行生态资源审判改革,把生态修复结果纳入量刑依据的成功案例。

  审判长吴文建宣布,鉴于本案被告人罗某切实履行生态修复协议,对污染现场的处理经勘验达到修复效果,故对罗某所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罗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整个宣判过程,仅历时10分钟。但其背后,是审判和执法人员付出5个多月的努力。

  在闽清县白樟镇樟山村,有一个非法炼油点,一片山地被污染成为黑土地。8月7日开始,由罗某缴纳生态修复费用,经闽清县环保局委托有资质的再生资源公司,用了8天时间,完成了对现场149.3吨油类液体及油泥等危险废物的清理处置工作,并进行了生态修复。

  此前,这些废弃物在山上已经“待”了3年多。被告人罗某2012年底在此非法开办煤焦油中转站(炼油点),2014年4月非法炼油点被闽清县环保局查处。去年5月,罗某主动投案。

  搁置多年的废弃物,为何能在短时间内处理完毕?

  “这得益于全省推出的创新做法,我们先行先试。”闽清县法院副院长林祥润说,今年4月,省法院联合省检察院、公安厅等部门出台《福建省建立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机制的意见》。闽清县法院迅速贯彻落实,与相关执法部门及镇、村,就此案召开协调会,先后5次到污染点研究对策,提出了让被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签订生态修复协议,对污染点进行修复的新做法。

  “过去涉及环境污染案件,在修复被破坏的生态时,一直存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的问题。”林祥润说,法院在依法判决后,被告人因入狱无心修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又导致对涉生态犯罪后续的无害处理和生态修复工作没有得到及时跟进。生态刑事司法只起到了惩治犯罪的作用,没有达到防治和修复生态破坏的目标;即使进行修复,也需要环保部门垫资,而且仅修复前的评估费用,动辄就十几万甚至几十万元,进一步增加了被告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以及环保职能部门代为修复的难度。

  如今,该院实行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与生态修复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探索环境污染修复省去评估环节,直接请有资质的修复企业预估后,由被告人同意并缴纳保证金,即着手开始生态修复。法院把经权威机构验收后的修复效果,依法作为判决量刑的依据。

【责任编辑:林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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