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出台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新规 适用城区五园区
扶持五大类创新型产业
福州新闻网8月18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孙漫 见习记者 林传枢)随着福州对创新型产业发展的大力扶持,越来越多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企业在福州安家落户。昨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下称《意见》)正式出台,通过产业用地差异化管理,帮助创新型产业更好地发展。
新政适用于城区五园区
市国土及规划部门相关负责人说,我市借鉴深圳、上海、杭州等城市的先进经验,结合福州实际,为创新型产业用地制定了这一专属“大礼包”。
《意见》适用范围为城区的金山投资区、福兴经济开发区、福州市软件园、马尾科技园、仓山科技园。创新型产业是指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研发、新材料、海洋高新产业等具有显著创新特征,以及从第二产业中分离出来的以产品研发、核心技术产品生产试验为主的产业。
多方面用地政策为企业减负
根据《意见》,原先产业用地按传统工业项目的用地容积率审批(原则上不高于1.6),现在则结合我市产业功能分区和布局结构,提高了创新型产业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0),提升产业用地集约利用水平,容积率上限按市政府批复的园区控规控制。
地价方面,我市根据创新型产业用地特征,建立创新型产业差别化地价管理制度。创新型产业用地出让起价按50%工业和50%办公基准地价(此地价对应2.0基准容积率,若高于2.0基准容积率,按楼面价相应调整)与市场评估价两者择高确定。相较于原先按办公基准地价的界定模式,也为企业入驻减负。
创新型产业用地产权管理也将规范。按《意见》供地的项目,原则上按工业(创新型产业M1)用途登记土地使用权,以区别于普通工业用地。“鼓励专属研发办公类型的用地进驻,比如产品设计、研究中心、数据中心、实验室等,区别于以前传统工业中心内‘见缝插针’的研发机构,让研发办公真正落地生根。”市国土及规划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
转让出租抵押有限制
创新型产业用地在转让、出租、抵押等方面有相应限制。
“在不超过30年的前提下,我市对创新型产业用地实行6+N年限的土地出让模式,6年的建设、达产验收期内土地使用权不办理登记,并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市国土及规划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创新型产业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并按工业用地出让有关程序办理。土地需通过达产验收后,方可办理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权证书。未通过达产验收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仍未通过的,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予以相应补偿。如达产验收中税收指标未达标,允许企业按税收指标补足差价,并视为验收通过。项目建设期为三年,三年内必须竣工,竣工后必须连续三年达产。
根据《意见》,创新型产业用地始终不得分割转让。
严格准入审查监管三重关
为避免一些企业浑水摸鱼,利用产业用地差别化管理牟利,我市为创新型产业用地建立了准入、审查和监管三道大闸。
根据《意见》,我市要建立创新型产业准入评估制度,实施用地准入管理,即用地应符合福州市创新型产业用地分类指导名录要求,同时,创新型产业项目单位达产税收不低于600元/平方米。
各主管部门应建立创新型产业资格审查制度,严格创新型产业达产验收,加强创新型产业项目履约管理;各区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应承担起创新型产业用地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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