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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转让人过世 市民15年前买集资房指标遇纠纷 

2017-05-24 08:15:30  来源:福州新闻网
  

  福州新闻网5月24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李永华)“集资房指标”是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中出现的一个名词,一个购房资格,有时也能成为商品进行买卖,而这样的交易往往容易产生纠纷。福州市民高先生15年前花5000元购买了一个购房名额,并实际出资全款买房,不久转让人过世,其家属拒绝配合将房产过户至高先生名下。

  2002年,王某夫妇所在的单位建设集资房,王某拥有了一个购房名额但无意购买,便将该名额通过协议方式转让给了高先生,转让费为5000元。之后,高先生将转让费及购房款共10多万元付给了王某夫妇,当时是以王某的名义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的也是王某的名字,但双方约定房屋所有权归高先生所有。

  据介绍,该房产在马尾,面积100多平方米,当时总价为10万元左右,购房后高先生入住使用该房屋。

  2003年王某过世,由于各种原因,该房产未过户至高先生名下。虽然该房屋一直由高先生使用,但王某妻子等人拒绝配合高先生办理过户手续。高先生称:“这套房子当时10万元,现在市价70万元左右,房价涨了卖方就反悔了。”

  据了解,所谓集资房指标即为单位内部享有出资建房或者认购集资房屋的职工主体,是否享有认购单位集资房的资格,由单位根据相关的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政策予以确认。

  法律界关于购房指标转让的性质,有购房资格与房屋购买权两种看法,这两者之间理解的差异决定了集资房指标能否转让。若理解为一种资格,购房指标就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性,不能随意转让;如果理解为购买权,购房指标就是一种财产性的权利,可以转让。业内人士指出,相关法规对购房指标能否转让的问题设置了几种禁止性规范,例如经济适用房、军用房等不得转让,除此之外,法律并没有明令禁止购房指标转让。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认为,关于购房指标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目前仍有争议,购房指标转让过程中存在的不同情形也决定了合同协议的不同性质。就此案例,陈律师认为,高先生出全款购买房屋并一直入住使用,高先生与王某签订的协议实质上是房屋买卖合同,王某的家属有义务配合高先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王某家属若想反悔拒不承认协议,应以该套房屋目前的市场价格赔偿高先生。

【责任编辑:林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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