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1963台老旧电梯已超15年 尚无强制报废标准
立法明确各方责任
近几年来,我国的电梯保有量飞速增长,与此同时,在用电梯也在不断“老化”。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记者根据公开资料查阅,并没有查到电梯强制报废年限相关规定。
更为重要的是,即使对电梯强制报废之后,谁来解决更换电梯的费用?现实中的问题是,老旧电梯报废之后,尤其是老旧住宅小区没有这一项专门基金,或者老旧电梯找不到产权单位,无法更换老旧电梯。
刘俊海认为,从电梯安全的角度出发,必须要尽快消除老旧电梯的安全隐患,该报废的必须报废。“对于找不到产权单位的老旧电梯,原则上谁有产权谁负责缴纳修电梯的费用;如果产权归个人,根据物权法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需要按户缴纳修电梯的费用”。
刘俊海表示,电梯企业也要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对于售出的电梯,或者实行终身保修,或者对售出电梯的保修费用有一个约定的免费期限。
徐荣根的看法则是,最好能够在国家层面通过立法的方式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这样一来,就可以依法划分有关各方的责任。
今年3月1日,《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开始施行。根据该办法,住宅小区电梯存在安全隐患,需要重大修理、改造、更新的,所需资金按照以下方式筹集: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电梯存在故障危及人身财产安全需要重大修理、改造、更新的,可以不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直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电梯所有权人共同承担。
去年12月27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组织召开电梯立法研究工作座谈会,电梯安全条例起草研究工作组成员、特种设备局电梯安全监管改革研究小组成员与会。
与会行业组织及企业代表普遍期望加快立法步伐。(记者 陈磊 实习生 陈佳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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