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心养护三十余载 长乐漳港海蚌种群逐步恢复
2017-03-02 14:53:34 来源:福建日报
立法保障实行限额捕捞制度
2014年3月29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重新修订了《福建省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管理规定》)。
根据新规定,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范围为:从立桩礁正西3612米开始,折向正南3914米到达梅花五显鼻二级渔港外扩500米界线,转沿长乐市梅花镇东侧沿线至江田镇海螺塔以东十米等深线附近的海域,总面积20697公顷。保护区周边外延1000米内的海域,实行排污总量控制,严格控制设置排污口,禁止向保护区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
保护区内海蚌采捕实行限额捕捞制度。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海蚌采捕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长乐市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海蚌采捕许可证,依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并按照海蚌采捕许可证规定的场所、时限、采捕限额、采捕工具及其方式进行作业。未取得海蚌采捕许可证的,不得采捕海蚌。
保护区内的海蚌禁捕期为每年4月20日至7月20日,在禁捕期内禁止采捕海蚌和从事各种有碍海蚌增殖的活动。
采捕壳长不足九厘米海蚌的,由长乐市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采捕工具、吊销采捕许可证;采用严重损害海蚌资源的采捕工具和采捕方式采捕海蚌的,由长乐市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采捕的海蚌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采捕工具、吊销采捕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采捕船只;进入重点增殖保护区采捕海蚌,情节特别严重的,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许嫣妮)
【责任编辑:钟培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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