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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金饰后悔当天退货遭拒 首饰“三包”规定缺失

2017-02-16 09:52:10  来源:福州新闻网
  

  福州新闻网2月16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李永华)前天是西方的情人节,不少商家打折促销,市民黄女士在一家金店买了一条黄金手链,花了1000多元。买回来后,黄女士觉得这款手链并不适合自己,来到金店要求退货,却被告知黄金饰品非质量问题不能退货。黄女士认为,金手链并未佩戴,不影响第二次销售,且购买当天她就提出退货,被金店拒绝有些难以理解。

  昨日记者走访市区各珠宝首饰专柜了解到,珠宝首饰尚无“三包”规定,非质量问题大多数金店不提供退换货服务。但不少商家提供首饰终身免费清洗或以旧换新服务,以及终身免工费维修、改尺寸服务。

  东街口某品牌金店工作人员介绍称,七天内如出现国家有关法律和该公司规定须退换的质量问题,该店会无条件退换货;饰品因佩戴不当出现脱落、松动的现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顾客承担。附近另一家金店工作人员也表示,顾客购买时要当面核对清楚,黄金珠宝首饰一经售出,非产品质量问题不予退换。

  在各网购平台记者看到,大多数品牌黄金饰品店也规定非质量问题不予退货,也有一些首饰品牌网店规定,2个工作日内消费者可以无理由退换货。对于不能无理由退换货的原因,有网店称,黄金珠宝首饰属于特殊商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买家主观原因以及价格波动等非质量问题不予退换货。

  福建省宝玉石协会的王乃珠说,黄金珠宝首饰投诉主要集中在首饰断裂及钻石珠宝脱落、变形、掉色等质量问题上。然而,目前国家尚未出台黄金珠宝首饰“三包”规定,主要原因是珠宝首饰出现问题很难判定是人为过失还是饰品质量问题,而且目前首饰鉴定只是针对钻石成色、贵金属含量和等级进行鉴定,对钻石脱落、首饰断裂的原因及设计工艺仍难以判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四类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同时写明了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这项规定给经营者留下拒绝退货的空间,钻石、黄金、珠宝首饰往往无法七天无理由退货。

  不过,目前一些城市例如天津、长春出台地方规定,消费者购买珠宝首饰自销售之日起七日内可享“三包”服务,可无需说明理由进行退货,但按消费者意愿定做的金银珠宝饰品,以及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在这一范围内。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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