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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转移登记需离婚双方共同申请

2017-02-09 10:51:03  来源:福州新闻网
  

  福州新闻网2月9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郭某与妻子林某婚后共同购买了仓山区的一处房屋,并办理了商品房预告登记,权利人为郭某、林某二人。2009年6月,郭某与妻子林某在马尾区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登记,约定仓山区的该处房屋归郭某所有。2011年3月,该房屋竣工验收,并办理了商品房初始登记。2011年11月,郭某与前妻林某共同申请办理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将该房屋登记至二人名下,并约定郭某占90%份额,林某占10%份额。此后,郭某独自居住于该房屋,但一直未办理转移登记。2016年3月,郭某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及房屋所有权证要求将上述房屋登记至其一人名下。房屋登记机构以房屋登记应双方共同申请为由,拒绝其申请,并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郭某不服该决定,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定,仅凭离婚协议单方申请变更到郭某名下,不符合《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亦应与对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郭某的诉讼请求。案例点睛:

  《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200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对铜陵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关于适用〈房屋登记办法〉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答复:“根据《物权法》《婚姻法》及《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夫妻双方经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时,离婚协议对夫妻共有房产进行约定处理的,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需离婚双方到场共同申请。”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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