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奉养嗣父至终老 房屋产权惹来风波
2017-02-07 10:19:59 来源:福州新闻网
福州新闻网2月7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邱何娟)奉养了十五年的嗣父去世后,林某住在嗣父的房屋里,后来被两个“姑姑”告上法庭。近日,闽清法院审结一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判决林某和两个“姑姑”对诉争房产各享有1/3产权。
林某的嗣父林文某没有生育子女,1989年在双方亲族见证下立下嗣书,林某自愿成为林文某的嗣子,约定“入嗣之后,尽心奉养嗣父日常生活,有始有终,嗣父百年之后,财业、家具、屋宇(土楼、厨房等)归嗣子所有”。
1992年,林某持土地房产所有证、林文某签字的具结书向闽清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户名变更。2004年林文某去世,林某顺理成章地在嗣父的房屋里住了下来。去年8月,林文某的两个姐姐根据1952年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主张林某居住的房产系其父母和所生育的一子三女的共有产业,要求法院确认他们对房产的共有权利。原来,林某的嗣父还有三个姐妹,他们的父母去世后,姐妹都已出嫁,因此林某认为嗣父居住的房屋是嗣父独有的房产。
法院认为,1952年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确认了林某嗣父和其父母、三个姐妹是房产的共有权人,在林某嗣父的父母去世后,林某嗣父的一个姐姐表示放弃对诉争房产的所有权利,她的产权份额平均分割。被告林某按照嗣书约定履行了对嗣父的养老送终义务,因此嗣父的遗产归林某所有。法院最终判决诉争房产由原告被告各自享有1/3产权。
案例点睛: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只要扶养人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就有权继承遗赠人的财产。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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