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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的士新规禁止“拼车” 司机违规最高罚2000元
2012-11-22 10:01:54  来源:东南网  【字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2012年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2年10月10日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保障乘客、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车),是指经营者取得出租车经营使用权,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五座以下小轿车。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出租车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出租车的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福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出租车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出租车经营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市公安交通、规划、财政、物价、环保、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出租车行业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出租车行业发展规划应当作为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出租车发展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人民政府根据出租车发展专项规划和市场供求状况,对出租车发展规模实施宏观调控,合理确定并公布出租车投放总量。

  第六条鼓励出租车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建立产权清晰、权责一致,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出租车企业。

  出租车企业应当提高管理水平,推广使用环保、节能车辆,应用先进的监控指挥调度管理系统。

  第七条 出租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安全行车、文明服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出租车经营企业应建立投诉处理制度,接受投诉和监督。

  第八条出租车行业协会是出租车经营者自愿参加的社会团体,应当依照协会章程,发挥行业自律、协调、服务的作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出租车行业经营管理工作,督促出租车经营者、从业人员依法经营和文明服务,并依法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徐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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