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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的士新规禁止“拼车” 司机违规最高罚2000元
2012-11-22 10:01:54  来源:东南网  【字号

  第二章 出租车经营使用权

  第九条 从事出租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有偿取得出租车经营使用权。

  出租车经营使用权以单车为计算单位,每个经营使用权限一部车使用。在使用期限内,使用该经营权的出租车可以按照规定办理车辆更新。

  第十条 新投放出租车经营使用权采取招标方式授予符合条件的企业,使用期限不超过十年。

  第十一条出租车经营使用权期限届满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并采取招标的方式重新投放,重新投放的经营权使用期限不超过十年。原经营使用权持有人参加招标的,同等条件可优先取得经营使用权。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出租车经营使用权但未明确使用期限的,其经营使用权可以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取得出租车经营使用权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当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订经营权使用合同,并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登记后颁发出租车经营资格证。

  第十三条出租车经营使用权自取得之日起满三年方可转让,企业通过兼并、收购等方式取得经营权的除外。

  转让时按税务部门有关规定缴纳税收,并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公安、工商等部门根据经营使用权变更登记情况办理相关手续。未经登记的,转让无效。

  企业取得的出租车经营使用权不得转让给个人。

  个体工商户转让出租车经营使用权的,受让的企业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受让的个人应当年满十八周岁,具有本市常住户籍。

  第十四条 出租车经营使用权依法质押的,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责任编辑:徐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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