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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载客时不得招揽合乘
新版《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明年元旦起施行,将有效解决拒载、非法营运等问题
东南快报讯(记者许才芳)出租车驾驶员应选择最便捷或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载有乘客时不得招揽其他乘客合乘;出租车不使用计价器或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乘客可以拒绝支付租费……福州市政府于日前正式颁发《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实施至今已11年的旧的《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和《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同时废止。
新的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有效解决福州出租车拒载、非法营运等问题。
新投放出租车经营使用期限不超过十年
管理办法中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经营者取得出租车经营使用权,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五座以下小轿车。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出租车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办法》规定:新投放出租车经营使用权采取招标方式授予符合条件的企业,使用期限不超过十年。
从事出租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照办法规定有偿取得出租车经营使用权。出租车经营使用权自取得之日起满三年方可转让,企业通过兼并、收购等方式取得经营权的除外。
出租车经营使用权以单车为计算单位,每个经营使用权限一部车使用。在使用期限内,使用该经营权的出租车可以按照规定办理车辆更新。
出租车经营使用权期限届满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并采取招标的方式重新投放,重新投放的经营权使用期限不超过十年。原经营使用权持有人参加招标的,同等条件可优先取得经营使用权。
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出租车经营使用权但未明确使用期限的,其经营使用权可以继续使用。
转让时按税务部门有关规定缴纳税收,并向相关部门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未经登记的,转让无效。企业取得的出租车经营使用权不得转让给个人。
个体工商户转让出租车经营使用权的,受让的企业应当符合相关条件;受让个人应当年满十八周岁,具有本市常住户籍。
出租车车辆更新年限不超过五年
考虑到出租汽车使用率高、折旧快等特点,为保障驾驶员与乘客的安全及舒适度,《办法》规定出租车车辆更新年限不超过五年。
出租车更新年限自车辆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具体更新年限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车型、车况、排气量等因素合理确定。更新车辆应当符合办法相关要求。
出租车达到更新年限的,应当停止营运,办理营运证件注销和更新手续,拆除、缴销出租车有关营运标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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