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后打老师”案今开庭 学生的律师称将做无罪辩护
2019-06-12 08:47:3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媒体公开报道的常骁道歉信
对此,郭京朝也提出,常骁的行为和过失不应在“寻衅滋事罪”的刑法范畴,而应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在郭京朝在向记者提供的辩护词中写道:“常骁的行为触犯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未达到犯罪程度。”因此,郭京朝表示,将在庭上为常骁做无罪辩护。
郭京朝向记者展示的辩护词内容
律师观点
寻衅滋事罪过重,支持有罪免罚
对于20年后报复老师“报仇雪恨”的行为,是有情可原还是有罪当罚?随着视频的流出,这一话题也引发了网友的争议。有网友认为,以暴制暴的行为,明显是违法犯罪,但也有网友表示,学生打老师事出有因,不应上刑罚。
微博留言截图
常骁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在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范辰看来:“以暴制暴的行为肯定不对,但在程度上还不足以定性为寻衅滋事。”
范辰律师提出,在尊师重道的价值导向面前,即便老师过去有过激的行为,但时隔多年后选择报复并殴打自己的老师,这种行为肯定不应该。
但在范辰看来,检方提出的“寻衅滋事罪”,常骁的行为在程度上并不构成。他解释称,一方面张老师此前对待学生的行为的确存在问题,另一方面常骁的殴打行为并未对老师造成严重伤害,也在事后表示出了歉意。
范辰认为,常骁的行为更符合“有罪免罚”的处理办法。他提出,按照刑事判决的“谦抑原则”,在处理纠纷时,应尽可能减少使用刑事处罚。范辰解释,所谓刑法谦抑原则,指用最少量的刑罚取得最大的刑罚效果。
“这意味着,只有在没有可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范辰说。
因此,在范辰认为,对于常骁报复老师的做法,更应该以批评教育为主。(完)
【责任编辑: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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