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6月1日起全面推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
Q4:怎么提供税源信息?
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等稳定税源,可以“一次填报,长期有效”。
例如,某企业按季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8月15日购入厂房,假设当季申报期为10月1日至10月20日,则企业可在8月15日至10月20日之间的任意时刻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然后申报,只要厂房不发生转让、损毁等变化情况,就可以一直使用该税源明细表。
对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资源税等一次性税源,纳税人可在发生纳税义务后,立即填写税源明细表,也可在申报时填报所有税源信息。
例如,某煤炭企业分别在8月5日、10日、15日销售应税煤炭并取得价款,则可当天立即填写资源税税源明细表,也可以在申报期结束前,一并填报税源信息。
Q5:必须一次性申报完毕吗?
合并申报不强制要求一次性申报全部税种,纳税人可自由选择一次性或分别申报当期税种。
Q6:各税种纳税期限不一致,能合并申报吗?
可以合并申报。
按期申报但纳税期限不同的税种——例如,某企业按季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月汇总缴纳印花税,则在4月征期内,该企业可以合并申报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和3月份印花税。
按期申报与按次申报的税种——例如,某企业按季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月15日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则在4月征期内,该企业可以合并申报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和3月15日耕地占用税。
Q7:合并申报对房地产交易税收申报有影响吗?
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后,不动产登记办税有关申报表单仍可继续使用。
Q8: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在先期试点基础上,2021年6月1日起,全国纳税人申报财产和行为税时,进行合并申报。
2021年5月1日起,在海南、陕西、大连、厦门4个省市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试点。税务总局将根据试点情况,2021年适时在全国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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