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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期间福建立法亮点回顾:不负人民重托

2020-12-29 09:19:34  来源:福建日报
  

  “全国率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今年2月,一条来自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消息迅速在各大媒体刷屏,这是我省运用法治方式,为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提供及时、有效的法治支撑。

  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省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依法履职尽责,40天内连续召开3次常委会会议,先后3次分别就疫情防控工作、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加强公共卫生工作作出决定,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确保人民生命健康安全。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时代同步、与改革同频、与实践同发展,始终是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十三五”期间,省人大常委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紧扣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好立法在地方治理中的优势和独特作用,“十三五”期间共制定法规46部、修改34部、废止4部,批准设区市法规79部,立法工作亮点频现,奋力担当作为,不负人民重托,以法治力量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护航。

  “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海岸带保护管理条例、湿地保护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福建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孕育地,是践行这一思想的先行省份,“十三五”期间,省人大常委会将生态文明立法摆在优先位置,从“海陆空”三维立体织密织牢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网络,既守住发展底线,又守住生态红线。

  ——专门加开一次常委会会议,在全国省级人大中首个作出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决议。

  ——将重大事项决定权与立法权联动,在出台决议的同时还制定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率先将新发展理念、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写入地方法规。

  ——将改革实践成果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巩固推广生态领域的改革成果。“长汀经验”写入水土保持条例,水资源条例中将发端于我省的“河长制”以法规形式确定下来。

  ——积极探索,先于国家立法,制定了生态公益林条例,把对生态公益林的从严保护贯穿始终,要求生态公益林建设与保护规划应当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据了解,“十三五”期间,省人大常委会生态法规出台频度密集,已先后制定或修改19部生态领域地方性法规,批准制定或修改44部设区市涉生态法规。在法治力量守护下,山清水秀、天蓝海碧、水清岸绿、鱼翔浅底的福建实现了生态“高颜值”与发展“高素质”的有机统一,迈出了高质量发展的坚实步伐。

  “坚持人民至上 不断造福人民”

  业主委员会成立难,物业收费难,专项维修基金使用难,小区乱停车管理难……这些曾经长期困扰老百姓生活的常见的物业纠纷“老大难”问题,都随着《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得以有效破解。

  “十三五”期间,省人大常委会把民之急需、民之所望作为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突出服务优先、管理并行的理念,在保障流动人口同等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减轻负担、营造良好工作学习生活环境等方面创新机制,吸引更多外来优秀人才来闽干事创业;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着力解决女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实现平衡女职工劳动保护与保障企业发展、促进女性平等就业等多方共赢;

  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充实促进老区发展的资金、人才等帮扶措施,完善产业发展、红色资源利用等措施,促进新形势下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确保革命老区苏区如期奔小康。

  补短板、填空白,“十三五”期间,省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恪守立法为民理念,制定和审议的多部法规都饱含民生情怀,立法工作更加充分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让百姓充分享受到立法带来的法治红利。

  “保护好古建筑、保护好文物就是保存历史,保存城市的文脉”

  历史是文化的载体,文化是历史的血脉。我省拥有丰厚的文化遗产“家底”,让文化遗产“传下去、活起来”,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

  “十三五”期间,省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的重要论述,为推动我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出台了多项省级专项法规,批准了各设区市专项法规。在一系列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规的守护下,福建文化遗产的“根”与“魂”得到有力延续,呵护好八闽大地的“真宝贝”有了强大的法治后盾。

  ——全票通过批准《三明市万寿岩遗址保护条例》,为更好保护万寿岩遗址,让文化遗产惠及人民群众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制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按照“一盘棋”的理念,明确保护规划与城市、镇、村庄规划的衔接,规定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开发利用规划、建设规划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实现多规合一。

  ——制定全国首个关于加强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的决议,“支持鼓励设区的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上位法规定,积极探索在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领域先于省级进行立法”被明确写入。

  ——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不仅对濒临消失的非遗项目进行重点保护、优先扶持,也以法治力量赋予我省非遗资源新的生命和活力,真正让传统文化“活下去”,而且“活得好”。

  ……

  文化遗产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十三五”期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提高法治工作水平,为我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让文化和自然遗产在新时代新福建绽放新光彩。

  (记者 郑昭)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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