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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迎来“河长治水”的春天

聚焦省政协“以河长制为抓手推动我省水污染防治上新台阶”专题协商会

2019-08-31 09:12:40  来源:福建日报
  

  建议各方开个圆桌会议

  作为福建省环保志愿者协会副会长、福建百姓河长总河长,赵卫红对于近年来百姓河长协同官方河长推进水环境质量监督与治理取得的成效如数家珍。与此同时,她也对百姓河长工作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有着深入的思考:“建议建立政府、民间、企业等环境利益相关方参与的圆桌会议制度,提出并解决实际问题,还可在圆桌会议上展示经验,树立样板,以利复制推广。”

  台盟福建省委员会提交会议的调研报告指出,应提高社会力量的参与度,逐步完善“双河长制”,聘请更多的“两代表一委员”、媒体人士、环保领域专家,以及普通公民担任民间河长。

  推动河长制落实事关社会方方面面,正因如此,当天的协商会邀请了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基层和民间河长、环保组织负责人面对面交流探讨。与此同时,还邀请了省水利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等有关政府部门的负责同志紧扣会上提出的问题第一时间作出回应。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吸收此次专题协商的成果,促进全民共治,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作用,引入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形成共同治理水污染的合力。

  大胆创新完善制度法规

  如何从实践层面的经验积累上升到制度层面的长效建设?与会各方在当天发言中纷纷关注河长治水的制度法规建设。大家认为,河长制是一项处在探索中的河流管理新制度,河长职责尚缺乏法律依据。因而,在打破行政区域限制施行,有力落实到基层,形成动员各方力量参与的长效机制等方面,“河长制”都还缺少专项法律法规作为坚实支撑。

  为此,省政协常委刘泓建议,以法律的刚性制度取代“河长制”的有关政策要求,特别是对有关权责问题、协同机制等需有更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不断完善立法。

  “河长制是我国水环境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省人大颁布的《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福建省水资源条例》,在全国率先将河(湖)长制纳入了地方性法规。”省社会科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陈思宇认为,“随着河长制的深入推进,加快河长制专项立法,这是实现由政策层面制度化向法律层面制度化迈进的路径。”

  省政协课题调研组提出,在推进我省河长制专项立法的同时,还应制定相关法规,加强对个人污染河湖、破坏环境等行为的监管执法,以加强执法监督与立法司法保障,扎实推动河长制的落实。

  (记者 林蔚)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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