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为秦岭保护立“规矩”:核心保护区禁开农家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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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
实行产业和建设项目准入制度
根据部门和地方的意见,考虑到一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跨越或者穿越秦岭重点保护区的实际情况,修订草案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重点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与其保护功能不相符的生产、建设活动。在保障生态功能不降低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开展适度生态旅游等不影响生态环境的活动。因自然条件限制、无法避让秦岭山系主梁、重点保护区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经环境影响评价后,由省人民政府审定”。
为了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导向,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对产业发展导向作了规定;修订草案第二十三条增加第一款,规定“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实行产业和建设项目准入制度”;同时制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准入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秦岭范围内的小水电站对秦岭生态环境特别是水生动物洄游产生了严重影响,部分小水电站无法保证正常生态基流量。根据我省对秦岭小水电站整治的要求和目前实际情况,修订草案第三十六条增加第三款,规定“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内不得新建小水电站。已建成的小水电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退出、拆除或者整治,恢复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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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查处非法猎捕出售经营
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行为
为严厉打击非法猎捕、经营野生动物违法活动,修订草案第四十五条增加了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林业、公安、交通运输、海关、邮政、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加强对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非法猎捕、出售、经营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取缔非法经营场所”。
秦岭北坡山势陡峻,在秦岭北坡开山采石对秦岭破坏严重,且不易恢复。因此,修订草案第四十七条修改为“禁止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勘探、开发矿产资源和开山采石,禁止在秦岭北坡范围内开山采石。已取得矿业权的企业和现有采石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退出”。
在矿山修复和尾矿库安全管理方面,修订草案第五十条对矿山修复治理规定作了修改;增加第五十一条,对尾矿库安全管理、在线监测、隐患排查和尾矿综合利用等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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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家乐民宿应当依托原有村落
自有房屋条件开设
为加强秦岭范围内城乡建设管理,巩固秦岭北麓违建别墅问题专项整治成果,修订草案第五十六条对制定、调整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划定城镇开发边界及建设活动作了规定,并增加了引导核心保护区内的居民有序迁出,除居民原有房屋和生活设施维修外,禁止任何建设活动等内容。修订草案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增加在一般保护区禁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的规定。
农家乐(民宿)是秦岭生态旅游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促进农村贫困人口脱贫的有效途径,同时农家乐(民宿)也存在乱建乱排等问题,需要依法予以规范。因此,修订草案第六十七条增加了第二款,规定“规划建设农家乐(民宿)应当依托原有村落、自有房屋条件,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乡村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核心保护区和地质灾害隐患点区域内,不得开办农家乐(民宿),不得组织开展漂流、旅游观光等经营性活动。农家乐(民宿)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对产生的生活垃圾、污水按照规定设置收集、处理装置,不得随意排放”。
秦巴山区属于典型生物廊道集中连片区域,其生态环境保护的好坏直接影响整个秦岭的生态环境平衡。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中规定,秦巴山区为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涉及我省23个县。修订草案增加第八十二条参照规定,恢复2007年条例关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巴山生态环境保护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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