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ATM机取走他人1.2万元 9年后如数归还获谅解
2019-03-23 10:28:15 来源:华西都市报
律师说法
法达到盗窃罪立案标准可请求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
投案自首,全额退赃,并获得当事人的谅解,廖某是否还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呢?
四川辅之辅律师事务所何光明律师表示,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6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本案中,廖某窃取受害人1.2万元存款,其行为已经达到《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
该案中,廖某具有自首、认罪、悔罪情节,积极退赃并与受害人达成谅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据此,律师认为,基于刑法宽严相济的原则,本案中廖某的行为可以适用该司法解释规定。廖某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免于刑事处罚判决。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王攀
【责任编辑:林玮佳】
相关新闻
- 日新闻排行榜
- 周新闻排行榜
- 月新闻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