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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贵重物品快递丢失这样赔!省高院发布一批典型案例

2019-03-15 15:54:04  来源:福州新闻网  作者:任思言
  

  福州新闻网3月15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任思言)15日上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2018年我省法院审理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主要情况,发布一批我省法院审理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民事典型案例。

  值得注意的是,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发布7件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典型案例,这些消费纠纷千万别“中招”!一起来看看吧!

  案例1

  2017年9月5日,赵某某以95200元的价向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江淮帅铃短斗货箱皮卡车(新车),另支付车辆购置税8136.75元、车辆保险费5350.06元,共计108686.81元。

  车辆交付后,赵某某发现车辆状况异常,后经核实得知,该车辆曾发生过交通事故。赵某某遂以某汽车销售公司存在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汽车销售公司返还购车款、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计108686.81元,并三倍赔偿经济损失326060.43元。

  【裁判结果】

  福安法院认为:某汽车销售公司作为车辆经营者,隐瞒该车辆曾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以新车的价格出售,明显构成欺诈,应依法承担责任。

  某汽车销售公司除返还赵某某购车款、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计108686.81元外,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的规定,以汽车价款95200元的三倍赔偿赵某某损失285600元。遂判决某汽车销售公司向赵某某返还购车款等费用108686.81元并三倍赔偿285600元。

  案例2

  2016年8月,范某某与某健身馆签订《会员协议书》,办理三年期会员卡一张,交纳会员费3309元,2017年1月,范某某购买私教课程,约定私人教练为杨某某,私人教练对会员进行一对一私人健身指导服务;私人课程一经售出,因会员个人超出法律许可范围要单方解除合约的行为,健身馆不予支持等内容。

  同年年2月,范某某提出后续约课过程中健身馆频繁更换私人教练,导致其健身体验不佳,要求退课退费遭到拒绝,引发双方争议。因协商不成,范某某将健身馆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范某某与健身馆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该服务合同中的私人教练课程,主要系根据会员的身体状况制定个性化运动方案,服务具有一对一的互动性、针对性,健身馆频繁更换教练势必导致个性化运动方案难以实施而无法实现定制课程所要达到的目的,因此,范某某依法有权提出解除健身服务合同,退回私教课程费用。

  《会员协议书》上健身馆加盖的“特价卡不停不转不退”印章,属于健身馆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范某某协商的格式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之规定,该约定排除了消费者对合同的法定解除权,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法院据此判决某健身馆退回范某某私人教练课程费用2700元及会员卡剩余未用时段费用2840.8元。

  案例3

  张某某于2016年6月15日在京东购物平台购买了1只浪琴牌手表,价款6599元。2017年11月7日,张某某将该手表及保修卡、购物清单交给某快递公司的收件员魏某某收寄,要求寄给王某某,并支付了快递费。

  魏某某接收后代填了快递面单,面单载明所寄物品为手表,未让张某某在快递面单上签名,之后魏某某回到公司对快递物品进行了重新包装。

  该快件经运输后在北京派件,某快递公司提交的快递系统记录显示签收日期为2017年11月10日,但快递面单上无收件人签字及签收日期。

  2017年11月13日,收件人王某某告知张某某,快件外包装完好,但打开后未发现手表。为此,张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快递公司赔偿一只浪琴牌手表的价款6599元。

  【裁判结果】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与某快递公司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某快递公司的快递员魏某某在收件时知晓交寄物品为手表,可能为贵重物品,应当查看并通过适当方式确认手表情况。

  因魏某某未仔细查看手表情况,亦未要求张某某本人在快递面单上注明手表情况并签名确认,存在重大过失。某快递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案涉快件经收件人当面签收,或经过收件人指定的人员签收,或内件丢失系他人原因导致,故应认定某快递公司未履行安全完整地将快递物品送交收件人的义务,应对快递物品的丢失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因案涉手表已经丢失,无法通过鉴定确认价值。手表原价6599元,购买时间2016年6月15日,截至交寄当天已经过512天,因此某快递公司关于赔偿金额不应以新手表的价格确认、应参照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联合制发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的钟表折旧率即日折旧率0.05%来确认案涉手表价值的主张,符合公平原则,应予以采纳。

  参照前述折旧率,判决确定某快递公司的赔偿金额为491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马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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