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了商品的消费者一定受消法保护吗?专家答疑释惑
“购买货车用于跑运输,不属于法定消费者”
郝先生是江西赣州一名农民,因临近矿山,他计划购买一辆货车跑运输。2018年9月,郝先生在南昌一家4S店购买了一辆货车,车款为2.8万元。提车后,郝先生又交纳了2000多元的车辆购置税和4000多元的机动车保险。然而,郝先生没有想到,在办理车辆牌照时,车管部门告知他买的货车无法上牌,“早在2013年9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就已公告不准销售这款型号的车辆了”。
郝先生委托律师将4S店告到法院。郝先生认为,4S店作为汽车的经营者,将不准销售的车辆卖给自己,并且刻意隐瞒事实,其行为已构成欺诈,导致自己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撤销其与4S店之间的买卖合同,要求4S店按照消法第49条的规定,双倍退还购车款,并赔偿车辆购置税、机动车保险、误工、交通费等损失共计6.9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的购车行为,已经形成买卖合同关系。4S店作为汽车销售商,隐瞒真实情况,在明知该型号货车被国家明令禁止的情况下仍然销售给郝先生,导致其购买车辆后无法上牌运营,致使其购买车辆的目的无法实现,4S店的行为已构成欺诈。郝先生要求双倍赔偿,因其购买车辆是用于运输,不属于消法所称的生活消费调整范畴,故对其提出的双倍赔偿不予支持。
郝先生不服提出上诉,也未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
审理本案的法官对此进行了释法说理,认为本案的关键是消法适用范围的界定,“本案中,郝先生购买货车的用途和目的是跑运输,不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因此郝先生不属于消法中所称的消费者,不受该法调整”。
“单位是否属于消费者,法律尚无明确界定”
在很多人看来,买了假货找消协,是顺理成章的事。然而,广西桂林一物业公司买的电脑出现质量问题,于是将经销商投诉到当地消协,但得到的答复是“不予受理”。
无奈之下,物业公司将经销商告到法院,要求按照消法第49条的规定,双倍退还电脑款,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18年11月4日,物业公司在经销商处购买了一台台式电脑,支付货款4900元。使用了不到1个月后,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就发现电脑硬盘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致使重要商业数据丢失。物业公司迅速与客服中心联系,得知购买的是一台经过维修的瑕疵电脑。
一审法院认为,消法没有明确规定消费者是指个人,实质上就包括个人和单位,只要是用于生活消费的,都属于消费者范畴。物业公司是法人,也可以适用消法。经销商违背诚信原则,没有将电脑经过维修的信息如实向物业公司披露,是对消费者信赖利益和商品知情权的损害,其行为误导物业公司购买了经过维修的瑕疵电脑,构成欺诈。依照合同法及消法之规定,法院判决解除电脑买卖关系,物业公司退还涉案电脑;经销商双倍向物业公司返还货款9800元。
经销商不服判决,上诉认为,消费者应仅限于自然人,不包括单位,单位因消费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应由合同法调整;原审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对经销商欺诈的认定是正确的,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从该条规定看,“为生活消费需要”应仅限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单位,不应包括在该法适用主体之列。二审法院改判经销商赔偿物业公司4900元。
承办法官释法说,单位是否属于消费者,单位购买商品的行为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法律没有明确的界定,学术界的认识也存在较大的分歧。多数学者倾向于消费者仅限于社会个体成员,反对将单位纳入该法调整。
一些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也经历了修改的过程。如上海市、河南省等省市的条例原规定“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但之后修改为“消费者在本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此规定仍未明确界定消费者是自然人,但与原规定比对,实际已排除单位为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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