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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促进影视产业发展实施办法》正式出台

2019-03-08 11:22:36  来源:厦门网
  

  “升级版”三大重点

  覆盖面广

  新颁布的《办法》着眼影视全产业链发展,在原政策基础上进行升级,扶持范围从影视总部园区扩大到注册在集美辖区的影视类企业,覆盖范围扩充到影视作品的拍摄、制作、发行、放映等各个环节,重点鼓励企业落地做强,吸引剧组落地拍摄,发展摄影棚等影视配套服务。

  融合度高

  《办法》深度融合了市级政策以及集美区在推动企业上市、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大型活动补助、重点产业企业人才扶持等方面已出台的政策,同时在企业营收奖励、影视拍摄、园区运营及影视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均有“加码”。

  操作性强

  在拟定《办法》的同时,集美制定了相应配套实施细则。加快兑现时间,除涉税奖励按年度兑现外,其它按季度进行兑现。为规范申报流程,集美专设服务窗口,统一集中受理申报,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扶持产业发展八大亮点

  吸引外资影视企业

  当前,影视产业的跨国合作已经成为新常态,《办法》着眼于这一新趋势,支持影视企业类型多元化发展,扶持的影视企业形式包括有限公司、工作室以及外商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多种类型,吸引优质国内外影视企业来集美落户。

  贴息扶持影视企业

  根据《办法》,集美区对影视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集美辖区重点发展项目的,对其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贴息扶持。每个项目的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每家企业每年贴息额最高为200万元。

  鼓励影视剧本版权运营

  根据《办法》,影视剧本版权归属本区影视企业所有的,并由本区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投资并拍摄的,按剧本交易金额的10%给予剧本版权所有企业奖励。

  奖励精品创作、多平台播放

  《办法》支持优秀影视作品走出去、奖励优秀获奖作品,并支持在传统平台发行的优秀影视作品,支持优秀影视作品在网络平台播出。

  鼓励人才引进、落户、培训

  支持影视专业人才落户集美。对引进的影视专业人才(包括但不限于编剧、导演、制片人、演员等),按人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定比例享受扶持。

  针对影视企业高层次影视专业人才,按照《集美区扶持重点产业企业人才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实施“聚贤集美”人才计划全面打造高素质区域创新中心的意见》文件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鼓励开展影视人才的培养培训,对设在集美区的院校、影视企业等培训机构开展公益性培训给予补助。

  支持剧组在集美拍摄、租赁场所

  鼓励影视剧组来集美取景、摄制。对在集美拍摄、符合条件的剧组进行食宿、交通、场地租赁和设备租赁费补助。

  给予影视配套服务空间租金补助。影视企业在集美区租赁并用于影视服、化、道配套的展示或服务空间,给予租金补助。

  奖励摄影棚运营

  影视企业在集美区拥有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含)以上摄影棚的,且每半年有3个(含)以上影视剧组租用拍摄的,按摄影棚面积给予影视企业运营补助。

  支持影视产业园区发展

  对集美区影视产业园区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的,给予区级配套奖励,鼓励影视企业入驻园区,对招商引资企业给予招商奖励。对影视企业在园区内租赁实体经营办公场所的,给予每月租金补助。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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