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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机上猝死 航空公司一审判赔38万二审改判无责

2019-02-03 09:22:24  来源:北京青年报
  

  起诉

  一审分析责任构成 航司担四成

  符明云离世后,其独子符海涛将涉事航空公司告上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符明云死亡所产生的各项损失为97万余元。此外,一审法院审理中确认,就在起飞前4个月内,符明云曾先后两次因胸腔积液前往哈尔滨二四二医院住院治疗。

  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因为符明云的尸体被符海涛火化,未能对其进行尸检,因此不可归责于航空公司。此外根据各方面情况和法律法规要求,一审法院认定符明云是因自身疾病引起的死亡。

  但一审法院表示,航空公司自认符明云在第一航段中出现了晕倒症状,但在航班途经南昌时,航空公司未让符明云下飞机接受进一步治疗。“航空公司应当认识到,航空器作为一个特殊的封闭式空间,在旅客发生疾病时,其诊疗条件、环境必定不如地面。航空公司当时未能及时有效劝导符明云下飞机,而选择继续承运符明云正常启航,违背了一个理性谨慎的人应当尽到的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称。

  一审法院因此认为,“航空公司的过错行为虽未对符明云直接造成侵害,但客观上开启了一个不合理的危险源,航空公司应当对符明云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考虑到法律强调的公平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平等,更应当是实质上的平等,对社会上最为弱势的群体有利的不平等分配是符合作为公平原则要求的,而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遭受侵害的受害人尤其是丧失生命的人无疑是居于弱势地位”,认定航空公司应承担符明云死亡损害赔偿责任的40%,赔偿其儿子38.9万余元。

  转折

  二审认定航司无责 撤销前判决

  一审判决做出之后,当事双方均提出上诉。符海涛要求航空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航空公司则认为,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并且在符海涛拒不尸检导致没有尸检结论的情况下,符海涛应自行承担责任。对此,符海涛回应称,在双方交涉时,航空公司从未提出要尸检,反而曾多次要求家属尽快火化。

  二审法院认为,符海涛二审中明确没有证据证明符明云死亡系由航空公司直接造成。符明云在飞行第一阶段出现晕倒并经尽力抢救恢复意识,乘务人员证实在南昌经停时,其状态不错,并选择留在机舱休息且能自行拿取行李。

  二审法院表示,法律并未赋予航空公司在此时的单方合同解除权,即强行要求旅客下机,更没有强制旅客下机接受治疗的法律义务。相反,此时的旅客有自主的意思表示能力,完全可以自由选择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符明云选择继续乘机,航空公司的合理注意义务就是尽力给予方便和照顾,不宜对航空公司苛以过高的注意义务。

  最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符明云的死亡原因系其自身健康原因造成,航空公司不需对其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并驳回了符海涛的全部诉讼请求。

  (文/本报记者 屈畅)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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