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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醉驾入刑第一人”第四次因醉驾被刑拘

2019-01-03 11:05:00  来源:东南早报
  

  三次入刑 “福建醉驾入刑第一人”

  经民警进一步调查,欧某是四川省中江县人,曾于2011年5月、2014年7月及2018年6月先后在惠安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分别判处4个月拘役。

  2011年5月,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决福建省首例“醉驾入刑”案,29岁的四川人欧某无证醉驾一辆无牌摩托车撞伤两名行人,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记者了解到,2011年5月3日晚上6时许,在惠安县X308线,一辆无牌摩托车从崇武往黄塘方向行驶,当摩托车行驶到原曾厝收费站路段时,在机动车道上突然撞倒了两名正在过街的行人,导致两人受到轻微伤。接到报警后,惠安螺阳交警中队民警赶到现场,发现驾驶摩托车的欧某有喝酒的反应。

  交警勘查完事故现场后,将欧某带到中队进行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190mg/100ml。当晚8时30分,欧某被送到泉州市区东南医院进行抽血检测。4日上午,鉴定报告出炉——欧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达189.21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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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2011年5月1日0时起,将醉酒驾车、飙车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行为定为犯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年终岁末聚会活动增多,难免会饮酒助兴,但切勿酒后驾车,千万不要抱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避免给自己和他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警方提醒,驾驶人饮酒后,会因为血液中酒精浓度含量的增高而出现神志不清,判断能力下降,操作能力降低,无法正确控制油门、刹车和方向盘,不能正确判断速度和距离,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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