插队怀孕被辞退 幼儿园女教师与单位对簿公堂
“插队”怀孕被辞退
可是,谁也没有想到,潘佳怡此时已经怀孕,只是她还不知道而已。过了几天,潘佳怡算算自己的日子觉得不对,很准时的例假却迟了几天没有来,她买了早孕棒回家测试,这才知道自己怀孕了。
“我怀孕了,这可怎么办啊?”听到妻子说怀孕,潘佳怡的丈夫徐坤十分兴奋,看到潘佳怡神色有些不安,丈夫有些不解。
“你不知道,我们幼儿园刚刚出台了一个规定,申请生二胎的教师必须要按考核打分排队,不按排队顺序怀孕的,按自动辞职处理。”潘佳怡说到这里,叹了一口气:“我排名第七,现在不能怀孕,不然工作就没有了。”
“生育是每个人的权利,竟然还会有剥夺他人生育权的事,这简直是太荒唐了!”徐坤愤愤不平,但转念一想,妻子的工作也很重要,便宽慰道:“明天和你们领导好好商量一下,领导会通情达理的。”
第二天一上班,潘佳怡就来到园长办公室,嗫嚅道:“园长,我怀孕了,想申请提前怀孕生育。”闻此消息,园长惊奇地瞪大眼睛,反问道:“你的排名只是第七,现在怎么能怀孕呢?”
“我不是故意插队怀孕的。但我现在怀孕了,就肯定要把这个小孩生下来。”见潘佳怡态度坚决,园长两手一摊,无奈地摇了摇头说道:“排队怀孕,否则按自动辞职处理,这是集团公司总部定下来的。你坚持怀孕生育,我个人做不了主,只能如实向总部汇报。”
接到园长的汇报后,集团总部的领导也感到十分棘手,多次开会研究对潘佳怡怀孕问题的处理意见。最终,大多数人认为,既然公司出台了相应的制度,就得严格按照制度执行,如果这件事处理不好,将在幼儿园产生不好的导向,会直接影响到幼儿园的教学秩序。因此对这件事绝不能妥协。于是,2017年6月30日,根据集团公司的决定精神,幼儿园向潘佳怡出具了一份《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以潘佳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与潘佳怡解除了劳动合同。
女教师与单位对簿公堂
接到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潘佳怡不服,2017年12月1日,她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幼儿园支付两倍工资差额及相应的赔偿金。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潘佳怡与幼儿园劳动合同期满后,潘佳怡仍在幼儿园工作,幼儿园未提出异议;2017年5月,潘佳怡怀孕;2017年6月30日,幼儿园根据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与潘佳怡解除劳动关系;幼儿园给潘佳怡发放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工资总额为39834.8元。
2018年1月22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幼儿园支付潘佳怡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59752.2元。
接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后,幼儿园表示不服,向当地的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幼儿园不承担支付潘佳怡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
幼儿园诉称:潘佳怡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幼儿园对潘佳怡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是正确的。2015年3月,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幼儿园教职员工病假、婚假等有关规定”,潘佳怡严重违反了单位这一规定。
幼儿园认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2008年10月,潘佳怡与幼儿园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签订合同时间为2014年9月至2016年9月。2015年10月开始,幼儿园依据“关于幼儿园教职员工病假、婚假等有关规定”以及职工上交的“怀孕申请”排出了怀孕生育顺序,经幼儿园大会宣布并公示。2017年3月,“二胎怀孕排队顺序”又经大会宣布并公示,按顺序,潘佳怡应于2017年12月份怀孕(排在前面的几位老师已经申请并备孕)。2017年5月,潘佳怡为了强占生育名额,故意提前怀孕,这种无组织、无纪律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在单位内部造成极坏的影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之规定,幼儿园与潘佳怡解除了劳动关系。潘佳怡于2017年12月1日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上述裁决书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潘佳怡认为:幼儿园出示的证据,已经证实了本人主张相关请求的事实。即2008年3月31日本人到幼儿园工作;2008年9月份,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6年2月合同到期后,本人仍在幼儿园工作,但是此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原因是幼儿园以各种理由拒绝;2017年6月,本人怀孕,幼儿园要求本人自动离职;幼儿园于2017年9月11日将本人从微信工作群中移除,9月13日将本人工作卡从系统中消除,使本人无法进行工作。因此,本人不用再出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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