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诉江南获赔188万 “傍名人”创作应注意什么
2018-08-18 09:59:04 来源:新华网
“授权”“营利”关乎不正当竞争
2000年创作的“同人小说”为何时隔十多年才被起诉?金庸的代理律师牟晋军回应,金庸是香港人,此前并不知道《此间的少年》,直到2015年,准备投拍《此间的少年》电视剧的华策影视公司给金庸工作室发去一封征求许可的信函,金庸才注意到这部小说。
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后认为,在图书出版、策划发行等领域,江南与金庸存在竞争关系,应当受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该案中,江南利用读者对金庸作品中武侠人物的喜爱提升自身作品的关注度后,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出版且发行量巨大,其行为已超出必要限度。尤其是江南2002年首次出版时把书名副标题定为“射雕英雄的大学生涯”,将自己的作品直接指向金庸作品,借助金庸作品的影响力吸引读者获取利益的意图尤为明显。
因此,法院认定江南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与文化产业公认的商业道德相背离,应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
此外,法院认为,联合出版公司、精典博维公司理应知晓出版发行《此间的少年》并未经金庸许可,且收到律师函后仍未停止出版发行,对于策划出版《此间的少年》纪念版这一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构成帮助侵权,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广州购书中心作为《此间的少年》纪念版的销售者,销售对象具有合法来源,且应诉后停止销售,主观上并无任何过错,因此对金庸诉请其停止侵权、赔偿合理支出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江南等三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出版发行《此间的少年》并销毁库存书籍,赔偿金庸经济损失168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0万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由于金庸、江南均未到庭,各方诉讼代理人并未当庭明确是否上诉。
【责任编辑:陈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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