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未牵绳致少年被咬伤 狗主人被拘10天5年禁养狗
网友评论
@是劉菇凉:最近狗咬人的事件好多哟,就应该做出处罚。
@美杜莎爱我:被害者不止是伤痛这么简单,还要面临被感染、狂犬病、疤痕,这是一辈子的痛。对这种不负责任的饲养行为,法律应该严罚。
@Terry-小特:建议人大代表在下次全国人大提出,恶犬在禁养区伤人,加入到危害公共安全罪里面,入刑法。
@吃干锅不:我的个人经历,所有事都有两面性,不要只看一边,在批评主人不带牵引绳遛狗的同时,也要注意教育好自己的小孩。
@刘刘一样的小朋友:我作为一个养狗狗的人来讲,非常反对在小区养烈性犬种。真正爱狗是文明理智的。
相关规定
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节选)
第二十条限养区内养犬户每户限养1只犬;盲人和肢体重残人每人限养1只导盲犬或扶助犬。
母犬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4个月内妥善处置。
第二十一条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单位因护卫等工作需要饲养烈性犬只或饲养多只犬只的,应当报所在地的区(市)县公安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限养区内养犬,养犬人必须携犬只免疫证明,在30日内到饲养地的公安派出所登记、办证。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到饲养地的公安派出所或指定地点办理犬只登记:
(一)单位申请养犬的,持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犬只数量清单以及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二)个人申请养犬的,应当携带犬只并持养犬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以及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第三十四条下列区域禁止携犬只进入:
(一)机关办公区、医院、学校、幼儿园;
(二)影剧院、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少年宫、体育场馆;
(三)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
(四)主要交通干道、步行街区、候车室、候机室、商场;
(五)其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公共场所。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养犬人因违反本条例,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注销《养犬登记证》的,在5年内不得申办养犬登记。
(记者 戴竺芯 杨雪 见习记者 韩雨霁 姚箬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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