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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老赖”子女受限并非株连

2018-08-05 08:12:23  来源:法制日报
  

  限制规定并非创新

  事实上,被舆论热议的禁止“老赖”子女在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并非创新举措。

  2015年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其中第七项就是“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国家发改委、最高法等44部门于2016年印发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中也明确规定,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的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早在2016年,经北京市朝阳法院司法建议及多次座谈,朝阳区教委表示将严把入学环节,“老赖”子女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时将受到限制,一经发现会暂停入学手续办理,同时对已经就读的学生家长信息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对比筛查,如发现此类情况将协同法院处理。

  2017年,福建厦门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细则》,明确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自费供子女出国留学,表示自费出国留学的费用不菲,并非保障公民受教育权所必需,被执行人在债务尚未清偿的情况下,以自由财产供其子女自费出国留学的情形存在规避执行的可能。

  “父母失信,子女受限”的规定一出,公众普遍认为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的私立学校属于高消费范畴,理应受到限制,法院的做法合理合法。但也有评论担心法院做法有“株连”之嫌,侵犯了孩子的受教育权。

  对此,相关法院均对外表示,此举作为积极构建社会惩戒体系中的一项措施,其初衷在于最大限度给失信被执行人以警示,倒逼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使社会公平正义得以维护,绝非是限制孩子接受教育的正当权利。司法建议只是对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进行限制,他们仍可以在公立学校就读,其受教育权有充分保障。

  打破静默主动作为

  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中早已有之的规定,对“老赖”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予以限制,之所以现在受到社会极大关注,一个原因在于此前很长时间里,这一规定多数时候都处于“静默”状态,很少在审判实践中被援引和激活。

  7月10日,衡水市桃城区法院公众号转发评论对其发出的司法建议予以进一步解释。评论直言,纸面法条的落地兑现,最需要恰是基层法院的主动转化。法院的司法建议体现了对私立学校自主经营权的尊重,避免了权力的果断干预。这样一份事前的法律告知最大限度推动了防患于未然,也避免了造成既定事实后再去强制退转学的麻烦和阵痛。

  同时,该评论表示,教育消费有其特殊性,并不能简单等同于吃喝玩乐等享受型消费。若是生硬地强制“老赖”子女退学、转学,很可能引发有关受教育权和司法人道性方面的焦虑。恰当地发布司法建议书,进行有针对性的普法宣教和风险警示,以事前的充分努力规避事后的两难困境,是合适的选项。

  收费标准到什么程度会被定义为“高收费”?“老赖”如拒不履行义务,其子女被禁止在私立学校就读后,依据什么标准安排接收学校?伴随对相关法院做法点赞,有评论对相关工作的完善也提出建议,希望倒逼“老赖”的同时不要“误伤”。

  有专家表示,解决“老赖”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法院司法建议高消费私立学校禁收“老赖”子女的做法,只是法院与教育部门、私立学校建立的司法调查、联合惩戒、沟通协调等工作机制,不仅起到了良好效果,也对其他部门参与共同打击“老赖”起到示范作用。

  在“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和强化诚信建设的大背景下,在全面挤压“老赖”生活和经营空间上,包括学校在内的相关部门已经开始主动作为。今年5月,山东省潍坊市昌乐二中在新公布的招生简章中明确规定,“报名考生的家长必须没有失信记录”。在受到质疑后,该校负责招生的老师对外表示,昌乐二中属于民办学校,学费标准为每学期128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和当地诚信建设相关意见,该校限制“老赖”子女就读于法有据。(记者 周宵鹏)

【责任编辑: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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