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遭遇索赔执行难 法院拖车迫使被执行人偿清余款
房山法院在现场执法查封车辆
5年间,房山法院在审核负有连带赔偿责任的环亚公司账务后,认定其有赔偿能力。经由法院多次介入,环亚公司陆续支付了28万元给原告方,但剩下的26万元及利息,却迟迟不肯付清。5年来,死者的父母,两位八旬老人几乎将所有的时间与精力都耗在漫长的索赔之路上。
对于法院的突击行动,环亚公司负责人见势不妙,终于同意当场向法院指定账户中转账26万元,并由法院返还给当事人。至此了结了两位老人多年的“心病”。
房山法院执行法官赵宏华坦言,若非今天来拖车,这位被执行人还不肯付清余款。比如这辆车很早就进行了车辆的登记查封,但是执行人员一直没有找到车。所以车没有被法院实际扣押。
这起案件的强制执行还算比较顺利。在执行行动中,法院干警常常遇到暴力执行的情况,甚至有的被执行人拿起燃气罐以命相博。强攻还是智取,常常让执行法官颇费脑筋。
赵宏华指出,所谓的执行难,就是指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最关键的是,执行人不配合,转移或者隐藏财产。解决执行难不是法院一家之事,也需要申请人或者其他社会力量帮忙找到。
加强多部门的信息联动,加大联合惩戒的力度,解决执行难,首先要解决人财物信息共享的数据库建设,除了技术问题,还要制度创新,完善顶层设计。自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作出承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以来,已经在多方面进行了探索和实践。
但很多时候,法院的执行因客观因素确实无法到位,甚至陷入执行僵局。
在法院,有一种无奈,叫“执行不能”。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范红萍介绍,在执行过程中,有一定比例的案件确实是因为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法院也实行了所有的执行手段都无法执行。这样的案件被称为“执行不能”,不属于解决执行难案件的范畴。
换言之,并不是所有的执行不到位案件都叫做执行难。有些市场风险本来就是申请执行人自己承担的。据统计,在法院受理的强制执行案件中,大约有40%左右的案件属于这种情况,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法人债务,被执行企业债台高筑、濒临破产;另一类是自然人债务,被执行人一开始就财力有限,甚至“家徒四壁”。
范红萍说,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不足以履行这些债权债务,也可以是“执行不能”。从法律层面来说,要保障个人基本生活,不能完全把他置于死地。
但并不是说,“执行不能”的案件,就永远不执行。有一个措施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它的法律意义就是终止执行。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了新财产,还可以到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实际上,有很多情况是可以追加被执行人进入执行程序的。但这类情况需要申请人举证向法院申请追加。范红萍表示,这有助于解决申请人找不到人承担责任的情况。但是,必须得在符合该情形的情况下,法院才会予以追加,同时要考虑申请人提出的证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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