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执行局:网贷纠纷“先予仲裁”缺乏法律依据
网贷纠纷“先予仲裁”不受理
《法制日报》记者:批复针对网络借贷合同纠纷的仲裁裁决立案、执行等问题规定了哪些主要内容?
最高法执行局负责人:批复进一步明确对合法仲裁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及时立案执行。尊重、鼓励、支持当事人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是人民法院一以贯之的司法态度。尽管目前在网络借贷领域存在“先予仲裁”等颇具争议的现象,人民法院没有因噎废食,长期支持仲裁、尊重仲裁、依法维护仲裁裁决的终局性和强制执行力的司法态度和初衷没有发生任何改变。出台批复无非是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必须明确的法律适用问题而已。
批复明确仲裁机构在当事人未发生网络借贷合同纠纷时,先予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不应作为执行案件立案受理。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此外,批复明确了应当认定为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两种具体情形。网贷仲裁实践中,出现了很多创新做法。对于法律范围内的创新,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对于网络借贷合同纠纷中,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各类情形,我们抽丝剥茧、条分缕析,概括出以下两类情形:
一类是当事人签订网络借贷合同且尚未发生纠纷时即签订调解、和解协议并申请仲裁,后发生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形,仲裁机构仍不经审理或者调解程序,就根据事先达成的调解、和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
另一类是部分网贷平台,采用格式条款约定借款人放弃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基本程序权利,甚至约定借款人放弃对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的权利。考虑到上述两种情形比较复杂,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很难判断,一般应在立案后按照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进行司法审查,作出裁定。
规范仲裁工作提高仲裁质量
《法制日报》记者:据了解,长期以来最高法始终对仲裁持支持态度,能否介绍一下具体情况?
最高法执行局负责人:最高法高度重视包括仲裁制度在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注意充分发挥仲裁在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方面的重要作用。在2006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基础上,最高法又陆续发布、施行了一系列有关规范仲裁司法审查的司法解释。
比如,仅2018年,最高法分别出台、施行《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3部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主要是增强仲裁司法审查程序的公开性、公正性、正当性,规范办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裁量权。特别是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作出否定性结论时,持十分审慎的态度。过去,只是规定对涉外仲裁裁决撤销或者不予执行时,需报最高法审核。最近的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下级法院对非涉外仲裁裁决拟作出否定性结论时,也需报上级人民法院审核。
长期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加大对仲裁裁决的执行力度,致力于解决仲裁裁决执行难问题。根据人民法院大数据平台的统计,2017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办结仲裁执行案件267066件;其中,裁定不予执行1612件,占比仅为0.6%。
不难看出,最高法对仲裁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视和支持。我们特别期望进一步规范仲裁工作,提高仲裁质量,增强仲裁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使仲裁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共同发挥好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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