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和单位“弃儿”?实习生,谁来保障你的权益
实习生权益该如何保障
“在校大学生仍然有学籍,其身份是学生,不是劳动者,其实习行为不是择业行为,也不是就业行为。”此外,李静还说明了一种情况,毕业生以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应被视为与实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在校学生不属于《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意见的规定》中的劳动者,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学生的“劳动者”身份规定颇为模糊。
由于在校实习生不具有劳动者身份,无法适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保护自身权益。只能适用民法总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学生实习是实现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实习的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不仅直接影响实习、实训效果,还有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因此,韩骁认为,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实习协议是实习生在实习期间最重要的权利防线。他建议,应当在实习协议中对实习报酬、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保护以及遭受损害时的责任分担等相关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关于协议的签订形式,可以由学校和实习生分别与实习单位签订,也可以由学校、实习生和实习单位共同签订一份三方协议,在实践中以后一种方式居多。
签订实习协议是实习生保护自身权益最有效的方式。但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实习生本人的合同意识也比较淡薄,只有少数人能够通篇阅读实习协议并明白其中内容,不少实习生对自身的权益也没有清楚的认知。
“目前大学生求职困难的社会处境让很多实习生忽视了自身权益的保护,没有签订协议就开始实习,一旦出现意外追悔莫及。”李静建议,实习生应提高法律意识,利用好学校的资源,主动寻求学校老师的帮助,不管长期实习还是短期实习,都需要签订实习协议,把实习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说清楚,以便日后有据可依。
此外,由于在校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无法按照工伤标准进行赔偿,韩骁还建议,为最大程度保障实习生的人身安全,高校或实习单位应当为在校生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责任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保险标的是在校生在实习时或从事与实习有关的活动时因遭受到意外伤害依法应由高等学校或实习单位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教育部、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印发的《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已于今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中第27条规定:“推动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职业学校、企业应当在协议中约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的义务与责任,健全学生权益保障和风险分担机制。”这一规定将保险上升到了强制的高度。
“当然,最重要的是在校生在实习时也应当遵守学校及实习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提高安全意识,避免因自身的过错导致遭受人身和财产损失。”韩骁说,此外,也应当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弥补法律的空白,从立法层面对高校、实习单位及在校生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从根本上维护在校生的合法权益。
对此,李静也表示,已经有很多专家学者在为实习生权益保障的立法工作努力了。想要真正保障实习生权益,厘清权责,应当从根源上细化明晰、明确实习生的法律地位,对一些实习期间的基本权利作出明确规定,比如薪酬、休息休假权、事后救济等。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副司长范海林近日也公开表示,高教司将积极推动国家层面“大学生实习条例”立法进程,完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等接收高校学生实习实训的制度保障等。(闫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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