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大后中共首部“条例”:为党务公开列清单
——基层组织应公开党费收缴使用情况
对于党的基层组织,《条例》明确,应当公开换届选举、党组织设立、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召开组织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利、党费收缴使用管理以及党组织自身建设等情况。
——纪律检查机关应公开领导干部失职问责情况
按照《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应公开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进行立案审查、组织审查和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失职失责进行问责情况等等。
——党务公开也有“红线”
并非所有党务信息都能公开,《条例》对党务公开的范畴也划了红线:“党务公开不得危及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经济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等。”
党务公开不能流于形式
——完善党委新闻发言人制 探索党务信息公开平台
这份《条例》将党务公开的范围细化为4个方面,向社会公开;在全党公开;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开;对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在程序设置上,《条例》要求,党务公开要经过“提出-审核-审批-实施”4个程序。
在具体的公开方式上,依据《条例》要求,要根据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
对于面向社会公开的内容,《条例》要求采取发布公报、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公开栏发布等方式,优先使用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重点新闻网站等党的媒体进行发布。
此外,根据《条例》,党的中央纪律检查机关、党中央有关工作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以及地方纪律检查机关、地方党委有关工作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逐步建立例行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发布重要党务信息。《条例》还提到,有条件的党的组织可以建立统一的党务信息公开平台。
为了避免党务公开流于形式,《条例》还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追责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引入相应的考核评议、督促检查机制等。
“党务公开要有制度化的载体,包括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党务信息公开平台等,通过这些制度化、规范化的载体,让党务公开能够显实效、见长效,杜绝流于形式或变通走样。”汪玉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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