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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2017-10-01 10:56:20  来源:东南网
  

  东南网9月30日讯 (本网记者 冯川叶)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省物价局制定了《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该《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办法》明确,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调整天然气价格的行为。天然气价格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制定和调整天然气价格应遵循“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同时反映市场供求情况并兼顾消费者承受能力。

  《办法》还明确了制定天然气价格的方法。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按管道运输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除以年度管道运输气量计算确定;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运用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的原理,使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经营企业在整个经营期内取得合理回报的方法制定;门站价格根据气源价格变动情况实行周期联动调整,可在综合考虑用户气量规模、项目整体效益和市场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分类制定;配气价格按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除以年度配送气量计算确定;终端用户销售价格由购气价格和配气价格组成。多气源供气时,购气价格按不同气源购气价格加权平均确定。建立终端用户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当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时,终端用户销售价格作相应同向调整。凡是纳入定价成本计算的各种供气设施设备投资及日常维护开支等,燃气企业一律不得向用户收取天然气销售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

  《办法》明确了燃气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组成和有效资产定义,准许收益计算基数、收益水平、负荷率和供销差率的取值等。准许收益率按照管道负荷率不低于75%取得税后全投资收益率8%,配气管网负荷率不低于50%取得税后全投资收益率不超过7%的原则确定。管道运输企业和城镇燃气企业只有在运输管道、配气管网达到规定负荷率时,才能回收成本并取得相应收益。合理损耗按配气管网供销差率不高于3%确定,配气管网供销差率达到或超过3%的按3%核定,低于3%的据实核定。

  《办法》要求,要加强信息公开和执行监督。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门站价格、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配气价格,要通过门户网站等指定平台向社会公布;管道运输企业和城镇燃气企业要定期通过公司门户网站等指定平台公布收入、成本等相关信息;对故意瞒报、虚报信息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并公开曝光,纳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并可视情采取降低准许收益率等措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天然气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进行查处。

【责任编辑:林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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