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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违规吸烟罚200元 厦门文明新规下月施行

2017-09-25 09:56:49  来源:厦门日报
  

公共场所违规吸烟罚200元 厦门文明新规下月施行

  在公共场所禁烟区“吞云吐雾”,伤害自己也影响他人。

  即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九种不文明行为列入重点治理清单中,重拳出击治理城市文明建设“顽疾”,其中就有“公共场所吸烟”这一陋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表示,他们将秉承《规定》教育与惩戒并重的精神制定相应措施,加大《规定》宣传力度,引导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以及广大市民共同对在禁烟场所吸烟者说“不”,织密监督网,真正推动《规定》落细落实,彰显成效,让文明行为化为市民自觉行动。

  提高处罚力度

  禁烟区吸烟罚款从10元提高到50-200元

  医院、商场、候车室……虽然我们在市内绝大部分公共场所都能看见禁烟标识,但仍有许多人无视禁令,在禁烟区域“吞云吐雾”,丝毫不顾对旁人的影响。市卫生计生监督所副所长颜淼水表示,我市1996年便已出台《厦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明令在影剧院、室内体育馆(场)的观众厅、公共交通工具、室内教育场所、医疗机构、商场商店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目前这些场所的禁烟工作已取得较好成效,但受个体素质差异,违法成本低,执法力量有限等因素影响,违反禁烟规定的现象在全市范围内仍是顽疾。

  这一问题随着《规定》的施行将找到突破。颜淼水指出,《规定》对个人、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的违规处罚力度都进行了大幅提高,“比如过去个人在禁烟场所违规吸烟,仅处以10元罚款,许多违规者都不太在意,如今《规定》将处罚金额提高到50-200元,对违规者的震慑力和教育警示意义将极大提高。”

  强调责任区制度

  经营管理者未劝阻吸烟者罚5000元

  此次《规定》中的一个亮点,是突出强调了责任区制度,指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个人对其工作或者营业场所内的不文明行为,从事物业服务、保安服务的企业对其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具体到禁烟工作中,《规定》第四十三条进一步明确,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如未尽到劝阻吸烟的相应责任,如未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识的,将处以二千元罚款;未对吸烟者予以劝阻,或者未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颜淼水表示,《规定》建立起一套社会参与、协同出力的禁烟制度。下一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分批次对所监管的近1万家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进行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大力推行《规定》。将培训组建一支专门的禁烟监督队伍,加强日常执法监督。市民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发现吸烟行为,可以要求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如果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未去劝阻,市民可拨打举报电话2050120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反映。对于多次被举报的场所,我们将加大督查频次,发现确有吸烟者,将会依据《规定》严罚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

【责任编辑:钟培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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