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台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指导意见
东南网9月20日讯(本网记者 冯川叶)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是农业节水工作的“牛鼻子”,事关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水安全。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省物价局日前联合财政厅、水利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出台《扎实推进我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要求,各地要因地制宜,选择条件较好的地区先行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通过试点示范,探索经验,形成示范效应,以点带面,逐步推开。从2017年开始,新发展的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区,要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原则,同步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当年完成改革任务。省级综合治水试验县(市、区)要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纳入综合治水的重要内容,与综合治水试验工作同步完成。2017年度开展综合治水试验的漳平市、永春县、沙县、荔城区完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面积要达区域内农田有效灌溉面积的20%以上。
宁化、明溪、龙海、浦城、连城、霞浦、晋江等7个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县要巩固和完善改革试点成果,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扩大改革实施范围,以点带面全县推进,在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改革任务。
2017年度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计划安排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负责主导的先行改革灌区,要在2018年底前完成改革任务,以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其他县(市、区)都要选择条件较好的1-2个灌区或乡镇,积极启动改革试点,为推进改革积累经验。试点项目区要在2018年底前完成改革任务。
《指导意见》明确,现阶段农业水价原则上按照运行维护成本水平确定,有条件的可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各地要根据地方财力制定一步或分步农业水价调整计划,并抓好落实。县域内农业用水条件、工程状况相近的,执行统一水价。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原则上,用水定额以内的为第一级水量,超过用水定额20%以内部分为第二级水量,超过用水定额20%以上部分为第三级水量,各级水量的农业水价比例为1:1.1:1.5。
各地还要按照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和促进节水的原则,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对定额内用水提价部分由精准补贴机制给予补贴,节约部分适当奖励,超定额用水不再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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