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结婚51天离婚 原因是婆婆家的米饭太硬了吃不惯
离婚可以 得还彩礼
大理人李先生今年29岁,妻子邵女士今年23岁,家住昆明。
小两口认识约半年就领证结婚,但妻子不愿意跟丈夫去大理生活,两人发生争执后李先生自己回老家创业开小吃店。
3个月后,邵女士去了大理,按照李先生家乡的习俗办了婚礼,但两人依然没有和好,第二天一早邵女士就回昆明了。
从此,两人正式分居。两个月后,邵女士在电话中向丈夫透露了离婚的打算。
因为小两口婚后没有一起共同生活,无法培养夫妻感情,李先生决定起诉结束这段维持了5个月的婚姻。他要求丈母娘家返还自己当初给的9.6万元彩礼钱,他向法院陈述,因为彩礼钱,让他原本就不富裕的生活陷入困难境地。
法庭上,邵女士辩称:她不是不愿意去大理生活,而是她去了大理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彩礼钱她没收到过。
李先生拿出与丈母娘的通话录音,丈母娘在电话中说彩礼钱已经被女儿花光了。
对此,邵女士说:“谁知道你的录音是不是真的,如果是你编辑拼凑的呢?”
不过,对于这段录音,邵女士的母亲是认可的。
五华法院审理认为:两人夫妻感情淡漠,双方都同意离婚,法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已无继续维持的必要,离婚诉求应予支持。
关于李先生要求退彩礼的事,根据他提供的电话录音可证实丈母娘确实收过彩礼,但小两口已经共同生活过,李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送彩礼就导致他生活困难。同时他的请求也不符合法律关于应当返还彩礼的规定。所以李先生彩礼返还的主张没有得到支持。李先生最后分到的夫妻共同财产为:一台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床蚕丝被和一枚婚戒。(记者 柏立诚 实习生 苏月凤)
知识点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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