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建设的理论探索与实践成就
习近平主席提出的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受到许多国家与国际组织的高度关注和积极响应,成为国内外各界热议的重大话题。3年多来,各方围绕“一带一路”建设的内涵、性质、意义等展开了深入研究和讨论,在广泛领域达成了共识;中国身体力行,积极与相关国家加强沟通,推进务实合作,取得了丰硕实践成果。这些共识和成果既是“一带一路”理论研究和建设实践的早期收获,也为“一带一路”建设的持续推进奠定了基础。
理论研究不断深入
对“一带一路”倡议的认识和研究是逐渐深入的。早期讨论较多的是“一带一路”的内涵、意义、影响,目前则深入到合作机制的顶层设计和政策体系的构建等方面。这既符合理论研究的规律,也与实践进程的需要相契合。3年多来,“一带一路”理论研究取得了一系列成果。
深入研究“一带一路”建设的丰富内涵。“一带一路”倡议刚提出时,就有不少外国学者意识到,中国是世界经济增长的发动机,各国通过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可以加快自身发展。但也有外国学者存在认识误区,认为随着经济地位的上升,中国将通过“一带一路”建设挑战现有国际秩序、打造自己的势力范围。真理愈辩愈明。中国学者深入阐释了“一带一路”建设有利于扩大世界市场空间、有利于为世界发展提供中国机遇、有利于构建中国全方位开放新格局、有利于实现互利共赢等观点。3年多的实践也证明,“一带一路”建设不是要替代现有地区合作机制,而是要在现有基础上推动沿线国家实现发展战略相互对接、优势互补。目前,国际学术界已经形成基本共识:“一带一路”建设是中国向国际社会提供的一项制度性公共产品,它将沿线各国的发展战略有机衔接起来,在较大区域范围内深化合作,从而实现互利共赢、各方共赢,携手打造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
深入研究“一带一路”建设的基本属性。3年多来,学者们深入研究和解读了“一带一路”建设的基本属性。一是历史性。“一带一路”借用古代丝绸之路的历史符号,发扬丝绸之路精神,并结合现代世界经济发展和国际政治关系特点进行了适当调整。二是系统性。“一带一路”建设不局限于某个领域,而是全方位的,覆盖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三是开放性。“一带一路”建设不是封闭的,而是秉持开放的区域主义原则。除了沿线的域内国家,域外国家和国际组织也可以参与,不设门槛、没有壁垒。四是共赢性。“一带一路”建设遵循市场规律和国际通行规则,以企业为主体,由政府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使参与各方均能获得收益,以保持合作发展的持续性。
深入研究“一带一路”建设的核心指向。2016年,习近平主席在乌兹别克斯坦最高会议立法院的演讲中,把“一带一路”概括为绿色丝绸之路、健康丝绸之路、智力丝绸之路、和平丝绸之路。学者们认为,提出绿色、健康、智力、和平四大指向,既消除了部分国家对中国转移过剩产能的疑虑,又符合沿线国家和地区发展的现实需要。生态恶化、疾病传播、人才匮乏、战乱频发是困扰部分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突出问题。共同繁荣发展与绿色、健康、智力、和平的指向和理念一道,为“一带一路”建设描绘了美好愿景、指明了前进方向。
深入研究“一带一路”建设的基本原则。学者们对“一带一路”建设坚持的共商、共建、共享原则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认为这一原则将保证“一带一路”建设是开放包容、统筹内外、点面结合的。“开放包容”,体现了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区域合作的多样性和开放性;“统筹内外”,明确了“一带一路”建设不仅是一项新型国际合作机制,而且是中国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为世界经济增长增添更大动力的战略牵引;“点面结合”,表明“一带一路”建设需要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推进,选择条件比较成熟的“点”优先建设,选择有广泛共识的“面”大力推进,两者不可割裂,而应相互支撑、相得益彰。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体现了自愿性、民主性和公平性,是凝智聚力、合作务实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深入研究“一带一路”建设坚持的义利观。学者们认为,“一带一路”建设向世人表明,海陆复合不是更大的地缘战略,而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各国实现共赢发展的必由之路。“一带一路”建设秉持开放的区域主义,超越了以往大国战略的狭隘性和自利性。它坚持正确义利观,深化中国同发展中国家的务实合作,实现同呼吸、共命运、齐发展;倡导扩大开放、优势互补,开放包容、不附加任何政治条件的合作理念,使其区别于以往超级大国的冷战博弈思维;主张国家不分大小、贫富、强弱,都是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都应相互尊重、和平相处、互利合作、共同发展。这是对既往国际贸易投资规则和利益失衡格局的反思、调整和矫正。
深入研究如何补齐“一带一路”建设的机制短板。“一带一路”建设是大范围、宽领域、多层次的区域经济合作,其重要性已在国际社会取得广泛共识。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国内外学者逐渐认识到加强顶层设计和政策体系构建的重要性。该区域相关合作机制虽多,但尚无一个覆盖沿线国家的综合机制来处理共同规划制定、合作建设、收益分配和纠纷解决等问题。中国学者提出,应加强合作机制的顶层设计,尽快建立沿线国家共商合作、统筹协调机制,如建立“一带一路”协调委员会等机制,有力支撑共商、共建、共享原则的深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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