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流程看纪委如何“正人正己”
聚焦《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2017-01-21 10:01:54 来源:新华社
审理:保障案件审理的准确、公正、规范
案件审查结束,进入审理环节。规则规定:
——坚持审查与审理分离,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
——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
——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
——被审查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应当由批准处分的党委或者纪检机关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
高波表示,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的原则,最终是要保障案件审理的准确、公正、规范。
监督管理:核心是“盯住人”
规则专列一章,对纪检机关和纪检干部进行监督。
——对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发现审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至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干部严重违纪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高波认为,这些规定核心就是要“盯住人”,掌握监督执纪核心信息的人群,本身就是高风险人群,要通过制度来补上。
谢春涛等专家表示,规则全文直指风险点,操作性强,充分凸显了“打铁还需自身硬”的宗旨,用制度回答了“谁来监督纪委”的问题。
【责任编辑:刘必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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